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措施。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随后各相关部委就补贴、退税、电价、项目管理、并网以及融资等问题陆续出台配套政策,共同促进我国光伏终端应用的快速健康发展。
其中,针对光伏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别提出了要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措施缓解光伏制造企业融资困难的建议。上海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给出了实施方案,以促进上海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上海市的光伏产业供应链金融模式。
1、上海市光伏产业发展概况
上海是我国光伏产业发展最早的地区之一。发展至今已有规模企业10多家,比如已经上市的卡姆丹克和超日科技,河北晶澳、无锡尚德、浙江正泰、内蒙山路也先后在上海设立光伏工厂,航天机电所属的上海太阳能科技公司和上海交大科技公司也在不断发展壮大,但总体来看,在规模上仍落后于江苏、江西、四川和河北等省份。
比如上海光伏产业的太阳电池产能规模仅有江苏省的1/15,甚至远小于河北、江西和四川这样经济规模远不如上海的省份。在整个光伏产业中,上海从事光伏组件的生产厂家在各环节中数量是最多的,但产能合计也不到1GW的规模(占全国的3%)。在光伏应用方面,尽管有一些公司在一些典型建筑如世博会、虹桥枢纽站等项目获得了一些示范性应用,但尚未形成规模。
尽管上海市政府对光伏产业的发展非常支持,有些政策出台甚至还超前于全国,但总体来看,上海市光伏产业的发展仍滞后于全国。究其原因,除了土地资源受限和上海市环境要求较高外,广大中小光伏配套企业融资难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虽然多家商业银行为光伏企业投融资提供了很多便利,但投资多集中于龙头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融资较难。资金短缺仍是制约产业集群式发展的主要瓶颈。上海是中国的经济金融中心,发展光伏产业具有技术研发、服务集戚、金融资源等优势,如何利用上海的金融资源优势为光伏产业发展提供支持,是当前上海发展光伏产业的重要着力点。
2、研究现状
欧洲和美国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发展比中国早。目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现有的政策体系下,在光伏产业融资实践方面已经较为完善,形成了传统的大规模电网系统购电协议模型、中小型业主所有制模型和第3方融资模型等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体系。通过研究分析,认为产业有效投资不足及对融资机制运作认识不足是制约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发展的
主要因素,国内对光伏产业融资和技资的深入研究不多,主要集中在融资模式和投资体系的构建分析上,而且多集中在借鉴国外做法的思路上。
沈政等人介绍了美国的光伏发电融资模型,但是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国外发达国家,其拥有层次多样的光伏产业融资通道归功于其丰富的融资理论、多样的融资工具及成熟的资本市场。这些好的融资渠道未必完全适合我国国情,而且这些文献只是提出了融资的思路,并没有在实施上进行深入的分析。供应链金融是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针对供应链开发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在国内外都处于探索阶段。
目前国内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也比较热衷,但很少有针对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光伏产业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研究。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利率市场化加快等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3、光伏产业供应链金融模式分析
经过调研发现,针对光伏企业融资,多数商业银行采用以下7种供应链金融模式。
3.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应收帐款类供应链金融的主打产品之一。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在中小型光伏企业(卖方)与链上的核心企业(买方)之间采用除销的销售方式情况下,经常产生一些应收账款,若中小型光伏企业(卖方)不动产较少,利用传统抵押方式难以从银行融资,则可以与下游核心企业协调,在下游核心企业许可的前提下,用与核心企业之间产生的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向银行作为担保。
银行根据中小型光伏企业(相对银行来讲,是借款人)拥有的应收账款情况确定授信额度,若应收账款单笔数额较大,发生频率较小,这种模式称为单笔授信;若应收账款发生频率很高,稳定性强,回款期短,资金周转快,通常银行会根据中小光伏企业在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来核定应收账款质押的最高授信额度,这种模式称为连续授信。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适用于一些不动产较少,不能通过银行抵押贷款获得流动资金贷款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了融资新渠道,缓解了流动资金缺少的问题。相比传统抵押贷款,这种融资模式只需要与下游核心企业协调,借助下游核心企业的信用,将未来的应收账款收益抵押给银行,相比不动产抵押融资,其操作手续更简单;对银行来说,该模式的风险控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买卖双方因商品质量、品种等问题上的异议而产生的买方回款问题;二是与买方的协调,保证买方回款账户设立在贷款行或在他行的情况下能及时转账至贷款行。
3.2 国内保理
国内保理是另一种应收帐款类的主打产品。在开展国内贸易销售商品时,光伏企业若存在因延期收款(含除销)而产生的大量应收账款,除了采用上述应收账款抵押外,还可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银行的方式获取销售收入,缓解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与应收账款质押不同的是,所谓国内保理是指借款企业将其应收债权转让给银行,包括相应应收账款的账户管理、催收及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业务。通过保理业务,光伏企业转移了应收债权的管理,获得了销售收入,降低了管理成本。
国内保理有很多种形式,依据是否通知买方转让事宜,分为公开型(明保理)和隐蔽型(暗保理)两种。应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光伏融资企业(卖方)立即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买方,指示买方将应付款项直接支付银行,或由银行委托光伏融资企业(卖方)作为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并由银行直接扣收。债权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在转让之时并不立即通知买方,银行仅委托卖方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买方收款,买方将有关款项付至卖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后由银行扣收。
国内保理适用于以下情况:一些中小光伏企业与下游核心企业间具有稳定的贸易和资金结算关系,下游核心企业规定的账期较长,导致上游中小光伏企业应收账款过多,账期内导致资金周转压力较大,这类中小光伏企业在核心企业和银行的帮助下,可以开展保理业务。
调研发现,不少光伏设备租赁企业也开展了保理业务,但通常设备的租赁时间较长,如此长的资金回收周期影响了租赁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因此租赁公司往往将租赁设备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银行,以获取销售收入,缓解现金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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