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光伏资讯 > 光伏要闻 > 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投资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发布时间:2015-09-07 00:00:00
索比光伏网讯:粤发改投资〔2015〕5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投资政策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1日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投资政策指导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依据全国及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主体功能区建设提出如下投资政策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在区域协调发展的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投资管理模式结合起来,把激发投资活力和加强监督管理统筹起来,对不同主体功能区域实行差别化的投资政策。积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通过主体功能区投资政策引导,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的形成。

二、优化开发区投资政策指引

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优化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着力建设珠三角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促进优化开发区城镇化发展,提升优化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

(一)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积极推动重大产业集聚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地生物产业基地,广州、深圳、佛山、惠州等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广州、佛山、中山等地发光二极管(LED)产业基地,广州、珠海、佛山、东莞、肇庆、江门、顺德等地智能制造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建设广州、珠海、中山、江门等地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珠海航空战略新兴产业基地、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基地。支持建设惠州移动智能终端、物联网等高端新型信息产业基地,中山风电装备、光电高端装备基地,江门重型装备制造基地。鼓励吸引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资金支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并在科技重大专项投资中予以重点支持。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先导性企业,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优化开发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以及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等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重点支持其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并加强知识产权、版权保护,推动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促进优化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合理规划建设汇集总部经济、行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商务聚集区,对优化开发区的金融业、信息服务业、现代流通业、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业重点项目,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及相关专项给予重点支持。培育一批以工业设计、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节能服务、品牌建设为主体的省级生产服务区,使其成为全省生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促进生产服务业与工业、信息产业向专业化与集聚化协同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地可运用租金减免、补贴等办法,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区域性企业总部入驻,鼓励国际、国内行业组织、民间组织入驻。完善人才引进及服务业人才资格互认政策,吸引海内外服务业高端人才来粤工作。支持广州、深圳建设区域金融中心,推进广东金融高新技术服务区建设。支持广州申报建设国家级航空经济示范区。支持飞机租赁业发展。加快建设区域产权交易市场。

(三)着力建设珠三角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支持广州、深圳、东莞等市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支持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技术创新中心、服务中心和营运中心落户广东。支持在我省注册的标杆性电子商务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知名品牌。鼓励珠三角地区出台相应奖励措施,扶持电子商务发展。

(四)促进优化开发区城镇化发展。以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基础设施一体化等专项规划为重点,建立有效运作的多层次合作机制,大力推进广州佛山肇庆、深圳东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门三大经济圈建设,加快珠江三角洲地区一体化进程。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框架下深化粤港、粤澳、粤台投资合作,组织实施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改革措施,积极推进自贸园区建设。加快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合作区、珠海横琴新区等重大平台建设,支持大广海湾经济区、粤海银瓶合作创新区、中山翠亨新区建设,探索区域联合创新区、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旅游合作区及生活合作区的建设模式。大力发展低碳建筑和低碳交通,大力建设低碳社区,倡导低碳消费和低碳生活方式。创新城市土地储备融资模式,建立城市规划实施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周边土地,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融资、统一开发。支持相关市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加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规模较大的城市的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休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提升优化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创新投融资机制,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提高基础设施运行质量。按照“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原则,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特许经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方式,支持优化开发区具备条件的城市加快发展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建设,发挥地铁等作为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带动城市公共交通和相关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换乘枢纽及充电桩、充电站(气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选择重点城市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加强市政地下管网建设改造。加快物联网、云计算示范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利用现有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专项资金,支持珠三角智慧城市群和信息一体化发展。适当实行政策倾斜,加大对国家和省智慧城市试点的资金扶持力度。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和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确保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排放新要求。

三、重点开发区投资政策指引

支持重点开发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重点开发区现代生产服务业,强化提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水平和辐射带动功能,支持重点开发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重点开发区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重点推动能源、港口工业、装备制造、精细化工等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培育重大产业集群。支持高端电子信息设备、汽车制造、大型船舶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城际轨道交通装备、智能制造、数控装备、先进医疗器械和现代农机等装备制造业集约化、高端化发展,构建核电、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装备制造体系。积极参与国家海上丝绸之路规划建设,推进重点开发区制定和实施临港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做强港口现代物流业。重点支持重点开发区大力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能源等新兴产业及临海能源工业等高端临海产业。充分利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珠江-西江经济带、海峡西岸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湘粤开放合作实验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实验区、粤闽特别合作区、粤港澳海洋经济合作圈等重大平台,推进我省重点开发区跨区域经济协作和产业合作发展。支持重点开发区加强协同发展,加快重点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

(二)大力发展重点开发区现代生产服务业。落实国家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措施,争取扩大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服务范围,通过坚持结构性减税支持重点开发区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重点开发区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推动生产要素价格改革。清理规范服务领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国家和省收费标准有上下浮幅度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整合现有支持市场开拓、现代服务业、流通服务等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开发区加快发展现代流通业。

(三)强化提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水平和辐射带动功能。积极引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省内外大中型骨干企业入园,充分发挥优秀企业、优质项目的带动作用,加快提升园区产业竞争力。各地可将有条件的园区积极融入省示范产业园区,带动形成区域产业带、产业群,成为区域经济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产业转移园区扩能增效。推广深汕(尾)特别合作区、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共建模式,理顺产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经济与财政分享关系,构建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加快重点园区和重点产业发展。在同等条件下,将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项目列入省重点项目予以支持。探索在重点开发区内建设生态发展区产业转移园,承接生态发展区内限制发展但符合重点开发区发展方向的产业,建立转出地和转入地政府合作机制,分享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支持产业园区低碳化建设和改造,构建低碳产业体系和生产模式。

(四)支持重点开发区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粤东西北振兴基金、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融资方式,支持重点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重点开发区城市有序拓展发展空间。加快推进城际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港口、疏港铁路及综合性客、货运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重点开发区对外交通条件。加快重点开发区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改善重点开发区的城乡环境。全力推进城镇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快推进重点开发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和抗震防灾标准,完善地铁等地下设施的人防功能,提升重点开发区城镇防灾减灾及综合防护水平。加快城市配电网建设,实现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大部分城市形成220(或110)千伏环网网架。加强生态园林建设,确保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60%;每个城市至少建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水、气、电等设施齐备,功能完善的防灾避险公园。支持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合理保障重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通过“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机制、闲置土地回收等方式,结合城中村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挖掘城镇建设用地潜力,保障重点开发区用地需求。

四、生态发展区投资政策指引

构建绿色现代产业体系,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投资支持,促进生态发展区城乡一体化。

(一)构建绿色现代产业和生态旅游体系。依托资源和生态优势,以产业聚集区为载体,按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低碳产业,努力增加林业碳汇。鼓励重点开发区与生态发展区合作共建产业集聚带,促进产业协作和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巩固提升资源型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高效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业。逐步加大政府对生态发展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生态发展区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林业经济示范园区、节水节地高质高效渔业示范园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打造生态发展区绿色生态旅游产业带,对列入经省政府批准的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或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生态旅游项目给予用地指标支持,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支持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荒岛、采矿塌陷区发展旅游项目。支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产业。支持鼓励生态发展区开展风电、光伏发电等绿色能源建设,打造绿色科技旅游项目,切实推进生态发展区绿色文明建设。

(二)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完善国家及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林业碳汇交易、水权、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建立生态发展区与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对口帮扶机制,促进生态发展区经济发展。开展国际性和区域性生态保护合作机制,加强泛珠三角生态保护合作机制,建立区域性和流域生态保护动态机制。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确界定林权、矿山开采权、水权,完善产权登记制度。

(三)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投资支持。国家和省重点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推动落实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推动茂名、韶关全国老工业区城区搬迁改造工作。加快梅州、韶关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生态发展区的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农业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基础设施,以及基础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康复、政法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加快推进生态功能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工作,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

(四)促进生态发展区城乡一体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发展区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四项“基础服务”以及对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四项“基本保障”方面的投入,坚持投入向农村倾斜,向基层、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建立健全城乡间、地区间、社会群体间多层次的、大体均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农村居民和农民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衔接和统一。结合村镇规模、生产特点和生活方式等因素,积极开展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集中配套完善给排水、环卫、文体、教育、金融、医疗、养老、信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五、禁止开发区投资政策指引

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加强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自然文化遗产。

(一)严控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执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关于禁止开发区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及该目录中禁止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林业、质监、公安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加强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在禁止开发区高强度建设基础设施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除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交通、通讯、军事、应急救援、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生态建设等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旅游必需的交通与管理基础设施外,不得在禁止开发区建设其它基础设施。严禁在禁止开发区建设度假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会所等相关房地产项目。对列入规划的交通、输油气管道、输变电、信息等基础设施项目,因工程和自然条件限制确需穿越禁止开发区的,经科学论证或调整后方可穿越。加大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加强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系统、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加大现代林业信息化系统建设、林业科技设施设备投入等。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适当引入社会投资。

六、配套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体制。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清单管理,将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投资审批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及时调整进行分类调控。公布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依据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分类调控,放宽企业投资准入,按照“非禁止即可行”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负面清单内禁止准入类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建设,核准准入类项目经批准后方可建设。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列明行政审批清单,界定政府行政权责,按照“非许可不可为”原则,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实现投资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建立政府监管清单,规范投资主体行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通过实行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体制。

(二)拓宽社会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放宽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投资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各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林水利、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建设,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各地按照地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扶持政策,为社会资本进入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建立完善的渠道。各级政府应通过举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会等活动,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提升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民间资本实行和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的社会投资项目可享受与省重点项目和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重点安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重点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政府引导经营性领域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对各类申报企业一视同仁并向社会公告。

(三)加快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改革。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推进市县、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探索更加灵活的水、电、垃圾处理收费等公共服务的定价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水权、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市场化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国有企业、公立医疗、教育机构改革。进一步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教育、社会培训和公益慈善类等社会服务事业。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非营利性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依法按照土地划拨目录划拨土地。

(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商业银行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鼓励向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符合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设立低碳发展基金,拓宽低碳领域的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碳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碳债券、碳资产抵押融资等业务,盘活企业碳资产。继续探索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创新直接融资品种,不断拓宽中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领域,争取进入民营银行试点范围。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放宽融资抵(质)押范围,通过政府补贴、贴息等方式,拓宽民间融资范围。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质(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为生态发展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重点开发区和生态发展区设立金融服务机构。进一步放宽地方金融准入限制,增加地方金融服务供给、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机制,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积极建立相应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机制。切实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共享人民银行征信资源条件问题,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适当放宽在生态发展区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企业的条件。对“三农”和小企业融资需求大、民营经济发达、监管能力强的县(市、区),可适当增加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额。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三农”水平。引导信贷资源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逐步建立社区金融服务体系,开展农业政银保项目试点,协调国开行等金融机构对我省棚户区改造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融资给予大力支持。

(五)健全落实投资政策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按照主体功能发展、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和谐并进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统筹解决主体功能区投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是主体功能区投资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制定促进主体功能区投资的实施办法。各级政府要根据主体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积极筹集资金推进项目建设。同时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不得违规举借债务。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要做好统计,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光伏行业最新动态,请关注索比光伏网微信公众号:GF-solarbe

投稿与新闻线索联系:010-68027865 刘小姐:news@solarbe.com

索比公众号
推荐新闻
返回索比光伏网首页 回到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投资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方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