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中国愈演愈烈,已然是投资界的新“宠儿”。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商业模式也是多种多样,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然而,无论哪种是商业模式,大家最关心的都是项目的是否盈利,盈利多少?
美国的“净电量”模式与国内“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模式相对接近,研究美国企业如何在分布式光伏中获取盈利,无疑对国内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具有指导性意义。而在美国分布式开发商中,以Solarcity最具有代表性。
Solarcity成功的关键在于以创新性的PPA/租赁商务模式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型终端用户(屋顶提供者)建立了连接平台,解决了终端用户和机构投资者各自的需求:
(1)小终端用户方面,由于美国中小个体较高的电价水平,使得他们具有降低电费的需求,但光伏电站较高的初始投资使得多数人望而却步,Solarcity推出的租赁模式使终端用户不承担电站建设一次性投入,也能享受到分布式电站带来的收益。
(2)机构投资者方面,以税务投资人为例,主业盈利使得他们具备避税需求,进行光伏电站投资,可以享受到ITC政策的30%退税。
整体来讲,Solarcity的商业模式主要包括合资模式、转租模式、售后回租模式。
1、合资模式
合资模式即开发商(Solarcity)和投资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购买开发商建造的光伏电站,并与用户签订PPA/租赁协议。投资收益由用户电费或租金、税收抵免、加速折旧避税和电价补贴构成。
在合资模式下,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投资回报率设计“权益转折点”:在达到约定投资回报率前,电站收益大部分收益由投资机构获取;当达到约定投资回报率之后,开发商与投资机构收益权比例互换,由开发商获取大部分收益。
在合资模式下,开发商与投资机构共同负责初始投资,投资机构获取早期收益,收益相对有保障,因此更容易吸引投资机构参与。在这一模式下,Solarcity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初期投资,且收益获取要在权益转折点后,既造成了Solarcity的资金压力,也加大了电站投资不确定性。不过,如果后期电站盈利超预期,将增加Solarcity的盈利水平。
2、转租模式
在转租模式下,投资机构与开发商(Solarcity)签订主租赁合同,租赁开发商承建的电站,然后投资机构再将光伏电站转租给用户。在这一模式下,投资机构收益的主要来源为用户租金,30%的投资税收减免以及加速折旧避税绝大部分;开发商(Solarcity)的来源则主要为投资机构支付的租赁费、电价补贴、加速折旧避税的小部分。
在转租模式下,开发商面临较大的初期投资,但由于投资机构一般具有良好的信用,因此收取租赁费确定性高。另一方面,如果电站表现超预期,可以在主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电站租赁权,获取更多收益。
Solarcity引入转租模式的根本原因在于保证电站可以享受到美国ITC规定的30%投资税减免的政策:由于Solarcity并没有较大的税负,因此如果不引入税务投资人,而采取直接与用户签订租赁合同的模式,电站将无法享受ITC政策带来的投资收益。
3、售后回租模式
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投资机构一次性购买开发商建造的光伏电站所有权,然后返祖给开发商,开发商再租给用户。
在这一模式下,投资方享有全部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避税和电价补贴等政策性收益以及电站租赁收益,开发商(Solarcity)赚取主次租赁费之间的差价,并在主租赁合约结束后重新买下电站,获取电站后期运营收益。
在这一模式下,开发商(Solarcity)无需初始投资,而是提供运营管理服务以及投资结构与用户之间的中介机构,相当于开发商提供BT业务和运维服务,属于开发商的轻资产业务。
Solarcity盈利模式的创新既有为使用美国ITC政策的被动创新,也有公司追求规模与现金流匹配的主动创新,国内企业可以通过借鉴Solarcity的盈利模式,参与到国内分布式快速发展的浪潮之中,可行的模式有:
(1)引入“权益转折点”:权益转折点的设计虽然对开发商初期的现金流要求比较大,但在行业发展的初期,通过引入“权益转折点”降低银行、信托等资金参与电站开发的风险,无疑对实现电站规模扩张具有重要意义。
(2)转租赁模式:Solarcity引入转租赁模式是为了配合美国ITC政策,国内企业引入转租赁模式则可以规避结算问题,如果与电网等大型企业开展转租赁业务模式,将有望实现双方共赢。
(3)售后回租模式:通过该模式既可以降低早期规模扩张阶段的资金成本,也可以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电站,享受电站运营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