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329号)、《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号)、《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以及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实行分级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和我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光伏电站备案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全部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发改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按照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二、 项目备案基本条件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向发改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四) 光伏电站项目应提交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其中,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简化程序办理,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于每月底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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