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可再生能源
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4〕19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空气能等非化石能源;分布式发电系统,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生物固体燃料,是指用枝桠材、锯末、秸秆、稻壳等废弃物原料生产的生物固体成型燃料。
三、开发利用原则
本市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典型带动、规模应用的原则,以重点项目和示范区建设为抓手,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以产业发展为基础,以市场机制为平台,重点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以及基于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