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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资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时间:2014-08-01 10:40:09

二、申报审核程序及资金结算

(一)居民光伏发电项目

居民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按国家、省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准直接结算,其中,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电网企业垫付。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按季将汇总后的居民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情况主送省物价局,并抄送省经信委、省能源局。

(二)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

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上网电价及电价补贴,并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审核确认。其中,嘉兴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光伏发电项目,由秀洲区发改局直接报省物价局审核确认。

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备案确认单或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验收意见、相关各方合同。

省物价局对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审核确认后,通知电网企业支付电费或补贴资金。其中,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的部分,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各级物价、经信、发改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国家和省光伏发电价格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14年7月21日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明确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等事项的通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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