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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改委PE监管如何各司其职

发表于:2013-04-02 16:58:4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根据发改委694号文,PE发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发放贷款被认定为违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此举被PE市场解读为,发改委并不打算放行PE/VC发行公募基金产品募资,与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存在政策冲突。

一位接近发改委的人士对此解释称,发改委此举除了强调PE基金应聚焦股权投资业务(最好不要涉足股权投资之外的投资业务),还表明严厉打击PE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态度”。一旦发改委放行PE发行公募基金产品,不排除被少数PE基金看到利用PE公募化打政策“擦边球”的操作空间。所谓PE公募化,即PE基金先面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再借助LP代持等手段通过发改委备案审查。事实上,这些投资者未必符合发改委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与最低出资额1000万元要求。

目前,发改委要求各地PE监管部门展开PE行业风险排查,并在4月底提交当地股权投资行业总体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其中风险排查工作的一项重点,正是摸底当地PE基金募资进展及出资人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

但上述人士担心,发改委对发行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PE基金提出整改要求,容易间接“介入”证监会的PE监管“领域”。证监会将PE纳入监管的一项初衷,正是防止PE基金开展一二级市场投资联动同时,暗藏内幕交易。

“在发改委与证监会之间,的确需要一个规避双方政策冲突的协调者。”他表示。而刘健钧上任中基协,拥有两个部门工作经历的他,能否起到协调者身份,却是未知数。

毕竟,避免政策冲突的一项前提,是要先厘清发改委与证监会对PE监管的各自侧重点,如发改委重在打击PE基金非法集资,而证监会方面则聚焦防范内幕交易与拓展PE募资渠道创新。但双方要彻底划清监管界线,绝非易事。

多位PE基金人士透露,发改委与中基协相关人士均透露将协助PE基金争取地方税收优惠,但他们担心地方税务部门未必“认可”一家PE基金享有两套税收优惠措施。

“如何说明两套税收优惠的差别,让PE基金逐步认识发改委与证监会的各自PE监管范畴,进而规避政策冲突,将是他在中基协的最大工作挑战。”他指出。而记者了解到,两者的确存在一定的差别,中基协倾向将PE基金纳入非纳税主体的法律地位,即PE基金可以在证监会与税务部门“联网”的信息系统按照基金产品形式备案登记,由于基金产品投资退出环节不产生税收,因此PE基金将避免重复征税的烦恼;而发改委结合工商部门在协助基金完成基金年检时,落实各地出台的PE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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