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
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6〕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新能源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双重优势,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开放共享的能源互联网,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16—2018年,全市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到2018年装机容量累计达到1000兆瓦;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活力和竞争优势的新能源企业,形成一批创新型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力争使我市成为全国重要的新能源产业创新基地。
二、全面推进太阳能光伏应用
(一)推进光伏应用进产业园区。全市产业园区(含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高新园区、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等,下同)符合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利用要求的,要积极创建规模化应用示范区,可开发面积较小的产业园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努力实现全市产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覆盖。鼓励产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等建筑率先开展光伏发电应用。
(二)推进光伏应用进工商企业。支持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光伏发电条件的工商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推进光伏应用进公共机构。支持医院、学校、党政机关、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会展场馆、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应用分布式光伏电源。
(四)推进光伏应用进城乡。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村镇级光伏集中应用、农居光伏连片开发改造,以满足现代高科技农业、生态旅游服务业等对能源的新增需求,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新型城镇化能源基础设施中的比重。鼓励城乡低密度民居开展光伏储能一体化应用。
(五)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引导新建的单体屋顶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非居住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大型市政设施,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要求设计屋顶荷载,推进光伏系统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鼓励使用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系统。
(六)有序推进光伏地面电站综合开发。根据区域资源条件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统筹考虑土地资源、生态保护等因素,在滩涂、废弃矿山、填埋场护坡、水面等开发利用困难的区域,有序投资建设立体开发、综合利用的光伏地面电站。
三、提高光伏发电智能化水平
(一)建立光伏电站云数据中心。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建立光伏电站云数据中心,实施分布式电站数据接入、光伏电站数据托管,实现光伏电站智能监控、智能评估、智能运维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提升光伏电站运行效能。
(二)建设新能源微电网。开展园区级、企业级微电网试点工程建设,将以太阳能光伏为主的分布式能源、储电蓄热(冷)与互联网技术、电力控制技术相结合,建立能容纳高比例波动性电力的发输(配)储用一体化的局域电力系统,实现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智能化匹配及协同运行。
(三)提高光伏电站的协同调度能力。电网企业要完善分布式能源微电网调度技术,建立开放式平台,做好配电网电能双向互动协调运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