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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西安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的通知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4-08-29 13:45:36

             市建发(2014)152号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市城(棚)改办、大兴新区、灞河新区、建设、房管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由市建委和省建研院主编的《西安市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通过,并确定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号为DBJ61-78-2013),该规范将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执行好《规范》,有效推进太阳能光伏系统在我市民用建筑中的广泛应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设

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结合的一体化应用技术正在成为建筑节能的新趋势,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对于减少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缓解能源紧张,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西安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具备太阳能光伏应用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光伏系统,与民用建筑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加强太阳能光伏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建设的全过程监管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在前期设计时应对太阳能光伏系统进行技术、经济效益比较,选用的方案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时,在布置太阳能光伏组件及方阵的排列时应结合建筑形式,合理确定组件的方位角、最佳倾角及间距。

已经确定实施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新建、改建建筑以及在既有建筑屋面上增设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建筑须纳入到施工图审查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既有建筑安装光伏系统后不应降低建筑本身及相邻建筑日照标准。

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载明相关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规范》,在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或降低总容量,并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太阳能光伏系统纳入验收内容。

各施工(安装)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把施工质量关。

  各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旁站及平行监理工作,对未按照太阳能电池阵列面积、设计容量要求进行施工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擅自降低设计容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各级建筑节能监管部门要将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范围,验收检查时要按照光伏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要求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未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对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强化太阳能光伏系统成套技术产品使用管理

建设单位要选用产品合格、质量优良的太阳能光伏系统成套技术产品,要与安装单位签订施工安装合同,使用的太阳能光伏系统中所有设备和部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规以及产品标准的规定,并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

各建设主体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推广和应用工作,切实加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顺利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工作全面展开。

2014年8月29日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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