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4-11-29 09:54:48

11月27日,山西省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到2025年,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宣贯实施碳排放核算及产品碳足迹等国家标准,为全省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

2026年起,全面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落实国家及省级各项制度要求,确保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

碳达峰后,实施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开展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进一步强化对各市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碳排放管控要求,综合施策确保碳排放总量稳中有降。

实施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标准,按需制定一批省级标准。落实省级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落实节能降碳管理要求。

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有序衔接国家政策,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严把新上项目能耗和碳排放关,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综合评价,将有关审查评价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4〕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1日

山西省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以下简称“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国办发〔2024〕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工作要求,以将碳排放指标纳入规划为引领,以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为基础,以建立碳排放双控考核评价制度为抓手,加快建立行业碳排放预警、企业节能降碳、项目碳排放评价、产品碳足迹应用等管理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全力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到2025年,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宣贯实施碳排放核算及产品碳足迹等国家标准,为全省范围实施碳排放双控奠定基础。

2026年起,全面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落实国家及省级各项制度要求,确保顺利实现碳达峰目标。

碳达峰后,实施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开展碳中和目标评价考核,进一步强化对各市及重点领域、行业、企业的碳排放管控要求,综合施策确保碳排放总量稳中有降。

二、进一步夯实碳排放双控基础

(一)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根据国家部署,积极推动能耗数据统计核算改革,科学开展能源平衡表编制工作,扎实开展全省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建立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指标、数据及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健全部门间统计数据快速共享机制;逐步开展市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省统计局负责)。鼓励有条件的市探索建立县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建立碳排放指标规划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全省五年规划期碳排放双控指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十五五”时期,将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十六五”时期及以后,推动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刚性约束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碳达峰碳中和任务推进机制。认真完成《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晋政发〔2022〕29号)及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专项方案的各项任务,确保顺利实现碳达峰。“十五五”期间,及早研究制定各级碳中和实施方案,谋划完成碳中和目标的工作举措、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碳达峰碳中和规范性制度。修订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纳入碳排放双控有关要求;制定出台省级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清理现行政策中与碳排放双控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重点行业碳排放预警管理

(五)建立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以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等数据为基础,以国家碳排放核算标准为依据,在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行业领域碳排放监测预警机制。摸清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底数与减排潜力,建立统一的数智化平台开展常态化碳排放形势分析监测,对碳排放增长较快的行业领域进行预警,及时采取从严管理、淘汰落后等措施,遏制不良发展势头。(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开展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创建。围绕煤炭矿山、以新兴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开发区和传统高碳行业开展多层次、多领域零碳(近零碳)产业示范创建,探索形成减碳效益突出、地方特色鲜明的模式和路径,为全省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企业节能降碳管理

(八)实施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标准,按需制定一批省级标准。落实省级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落实节能降碳管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市场机制调控制度。根据国家部署,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切实做好年度配额分配、核定、清缴等工作;强化碳市场监督管理,落实重点行业核算报告和核查技术规范,推动履约企业减少碳排放;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愿减排项目开展减排量登记,规范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参与全国绿证交易市场,制定省级绿色电力交易细则,促进绿色电力消费。(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碳计量数据溯源制度。加强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推动建设山西省碳计量中心,制定一批适应全省产业特色的碳计量标准,推动能源和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检定校准,不断完善碳计量相关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

(十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电解铝等重点行业产能,严格新建“两高”项目源头把关,对项目开展联审联批,新建“两高”项目单位产品设计能效需达到标杆水平或能耗限额标准先进水平,环保绩效需达到A级或引领性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有序衔接国家政策,将碳排放评价有关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严把新上项目能耗和碳排放关,开展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综合评价,将有关审查评价意见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以及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落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排放水平进行预测和评价,在重点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控制。(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产品碳足迹应用体系

(十四)积极参与国家碳足迹规则制定。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聚焦省内特色行业和重点产品,积极研究和制定省内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并争取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对国家已出台的核算规则和标准,不再出台或及时废止相关地方规则和标准。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和细分领域的产品碳足迹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鼓励省内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特色产品企业、龙头企业、出口贸易企业等开展自身产品和供应链碳足迹核算或评价。(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应用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加强全国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的推广应用,推动市县、企业积极应用全国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需要补充建设重点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扩大覆盖范围提供支撑。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探索建设细分行业领域产品碳足迹背景数据库。(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有序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宣传落实国家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推广碳标识相关国家标准,按需制定国家标准未覆盖的省内行业和产品有关标准,探索建立碳足迹标识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有条件的市县聚焦重点产品开展先行先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产品碳标识认证。(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探索建立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步骤鼓励企业以环境气候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认证等方式发布碳足迹核算结果与报告。鼓励重点行业企业逐步开展碳足迹信息披露。(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开展碳排放双控评价考核

(十八)建立碳排放双控指标分配制度。从“十五五”起,在五年规划初期,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和功能定位、产业和能源结构等因素,将国家下达我省的碳排放双控指标合理分解至各市,推动各市完成碳排放双控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可进一步细化分解碳排放双控指标,压实县级区域及重点企业控排减排责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建立碳排放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五年规划期和年度碳排放预算全流程管理制度,按年度开展碳排放情况分析和目标预测;“十五五”时期,指导各市根据碳排放双控目标编制碳排放预算并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相关县开展县级碳排放预算管理。(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建立碳排放双控考评制度。以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指标为重点,综合考虑全省及各市能源结构、能耗强度、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系统碳汇等指标,科学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逐步制定出台省级碳达峰碳中和评价考核办法,明确评价考核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方式,按时开展省级自评、市级考核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考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电—碳”数据快速评估机制。依托电力调度、计量等实时数据,建设统一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电力与碳排放数据关联模型和快速评估系统,适时通报各市碳排放发展趋势信息,指导降碳形势严峻的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有关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组织实施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主动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成熟经验,着力推进本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确保后续出台的各项细化制度和措施符合山西实际、突出山西特色、解决山西问题,积极探索资源型地区实现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省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履行“双碳”工作统筹协调职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山西行动,有关工作进展和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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