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6日,在光伏行业2022年发展回顾与2023年形势展望研讨会上,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名誉理事长王勃华表示,我国光伏发电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强制产业配套现象依然严重。
王勃华举例说,2022年4月,云南某县整县分布式光伏,对投资方的产业配套要求是,要帮助引入投资不少于3亿元的产业项目。
同样是在云南,另外一个县更是将新能源项目与招商目标量化挂钩:
产业单体投资达到5亿元,给予10万千瓦装机容量指标,投资每超过1亿元,给予增加1万千瓦的装机容量。换算一下,这相当于每在当地装机一瓦光伏,就要在当地投资五块钱产业。
2021年,河南商丘发改委发布了一则关于风光电新能源项目建设事宜的通知。要求光伏、风电项目建设必须同步配套产业以及签订碳指标协议。没有达到要求的未施工项目,继续暂停实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项目建设指标收回。
2023年2月初,山东某市强制光伏产业配套的一份文件草案在网上流出。据文件草案,山东该市支持光伏企业在该地开发渔光互补光伏项目,但附带了要求丙方需要认购该地发行的中票的“硬性”条件,且乙方开发资源规模要与丙方购买的中票规模相“挂钩”。合作的前提条件是,认购额度不低于2.4亿元。
对此,业内一资深光伏人士一针见血的指出,“光伏指标成了硬通货,政府想用它换各种投资或资源,而市场化运作则正真真正正成了一纸空文!”
目前,对于光伏指标强配产业或投资,类似“送外卖还要配摄影师”的行为,广东、江西、河南等地先后进行了纠编。
4月13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竞争优选工作的通知》公告。《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格落实国家明确的支持新能源发展有关政策要求,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各地申报文件中应分析本地目标完成情况,在确保项目具备用地、电网接入条件的前提下,保障充分落实当地目标任务要求。
2023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实施方案》。方案提到,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要提前向社会公开,并向民间资本推介。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太阳能发电、风电、充电桩等能源类项目,不得在布局规划、指标安排、资源出让、核准(备案)手续办理、并网运营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更早些时候的2021年11月,针对个别地区新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通知》明令,不得强行要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与其他产业项目投资进行捆绑,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出台与国家规定相悖的文件限制可再生能源发展。
实际上,对于强制产业配套的做法,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早已经三令五申,明令禁止。
三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
2022年8月17日,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产业链各环节发展特点合理引导上下游建设扩张节奏,优化产业区域布局,避免产业趋同、恶性竞争和市场垄断。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中,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等资源、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投资、采购本地产品。
《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
2022年9月5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并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各类不合理要求或条件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
2022年12月26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强调,,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和竞争性配置项目办法应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并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按照国家能源局等能源主管部委发布的文件,地方政府在开发建设光伏过程中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完全违备了国家既定的光伏发展政策方针,这本质上不利于充分的市场化竞争。
私设投资门槛,强制产业配套,不仅让民营企业排斥在外,同时也让国企背上了较重的投资包袱。
责任编辑:Chery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