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光伏资讯 > 光伏政策 > 正文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1-07-23 10:21:40

7月2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排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同步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提交。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排放单位应当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具体内容如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助推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4〕17号)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7月2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或建议通过邮箱书面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李勇、张靖晞;联系电话:88521763、88521762。

邮箱:cqbeezpq@163.com。

附件: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落实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工作要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助推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包括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活动,以及对前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管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公平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大数据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业碳市场建设基础数据支撑。统计主管部门负责碳市场有关统计数据支撑保障工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碳市场建设和碳排放核查、注册登记、交易组织等运行经费保障,加强政府碳排放权出让资金管理。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监管工作。

重庆资源与环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环交中心)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市碳排放单位名录管理、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管理、报告与核查管理等事务工作,负责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复核及核查考评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规则,通过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开展本市碳排放权集中统一注册登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录,对辖区内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核查、碳排放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两个机构要求】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二章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第六条【纳入范围】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应当列入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以下简称排放单位)名录。

第七条【排放单位责任】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等情况,确定和动态调整纳入本市排放单位名录的行业范围及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施行。本市排放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

第九条【移出管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从本市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一)连续二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未达到本市温室气体排放单位规定规模;

(二)因停业、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放温室气体;

(三)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三章 分配与登记

第十条【配额分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管控、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核定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并及时书面通知排放单位。

排放单位对碳排放配额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一条【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第十二条【预留配额】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等。

第十三条【注册登记】本市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和碳排放权交易等活动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

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章 排放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产品】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五条【交易主体】排放单位以及符合本市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第十六条【交易方式】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或者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方式。

联交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发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引导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防止过度投机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交易账户】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应当在联交所开设交易账户,取得交易主体资格。

第十八条【资金结算】碳排放权交易的资金结算由联交所负责,其中市政府出让碳排放权的资金结算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出让资金管理】市政府出让碳排放权获得的资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交易信息更新】环交中心应当根据联交所提供的成交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为交易主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数据交换】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五章 排放核查与碳排放配额清缴

第二十二条【排放报告】排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该单位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同步通过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提交。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排放单位应当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排放单位编制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当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排放核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排放单位。

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接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配额清缴】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

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不足以履行清缴义务的,可以购买碳排放配额用于清缴;碳排放配额有结余的,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或者用于交易。

第二十五条【关停情形清缴规则】排放单位发生排放设施移出本市或者关停等情形的,应履行年度内运营期间相应的清缴义务,其余免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减排量使用】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或本市核证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使用比例和要求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保留配额的特殊规定】排放单位须保证其履行清缴义务前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保留的碳排放配额数量不少于其免费获得的年度碳排放配额数量的5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监督检查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相关情况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信息公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公开排放单位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两个机构责任追究】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者有构成其他违反国家和本市交易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交易主体违规处置】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关于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或者交易相关规定的,环交中心和联交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三十三条【核查考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考评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及时披露考评结果和黑名单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排放单位处理】排放单位未全部按照规定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接受核查和碳排放配额清缴等义务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开通报其违规行为;

(二)约谈单位负责人;

(三)三年以内不得享受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四)三年以内不得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评先评优活动;

(五)排放单位属本市国有企业的,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六)对下一年度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扣减,扣减比例为10%;

(七)将其违规行为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及环境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衔接条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名词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三)碳排放权:是指分配给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四)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交易主体通过交易机构对碳排放配额等产品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五)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六)本市核证减排量:是指按本市规定进行量化核证,并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十七条【颁布实施】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 "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www.solarbe.com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推荐新闻
重庆市:截至2023年底,累计建成新能源装机3.66GW

重庆市:截至2023年底,累计建成新能源装机3.66GW

近日,重庆市发改委发布《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7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件指出, 重庆市风、光新能源资源属全国Ⅳ类地区,主要集中于渝东北、渝东南的奉节、石柱等区县。“十四五”以来,

新能源装机量光伏装机量重庆光伏市场
2024-04-29
重庆:积极引育光伏组件等技术装备产品 推动园区建设光伏电站和分布式电网

重庆:积极引育光伏组件等技术装备产品 推动园区建设光伏电站和分布式电网

7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先进制造业发展“渝西跨越计划”(2023—2027年)》的通知,通知提出,面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需求,做强做大电化学储能规模,加快智能变压器、智能开关柜等智能电网装备迭代

光伏电站清洁能源重庆光伏市场
2023-07-27
重庆发布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重庆发布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12月12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的通知。通知指出,统调范围内并网运行的风电、光伏、储能电站、储能系统、火电、水电机组。

重庆光伏市场光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
2022-12-15
重庆:鼓励市内新建风电、分布式光伏电站配套建设储能设施

重庆:鼓励市内新建风电、分布式光伏电站配套建设储能设施

5月5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开征求对《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深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市内新建风电、分布式光伏电站配套建设储能设施,扩大氢燃料电池与储能电池市场容量。

光伏储能分布式光伏重庆光伏市场
2022-05-07
2024年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工作推进现场会在江苏盐城成功举办​

2024年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工作推进现场会在江苏盐城成功举办​

2024年12月4日至6日,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培训班暨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工作推进现场会在江苏省盐城市成功举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赵辰昕,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马欣,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明康出席开班式并讲话。

碳排放双控碳达峰
2024-12-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双控”方案正式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碳排放双控”方案正式发布

加快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适时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行业覆盖范围,丰富配额分配方式,探索配额有偿分配机制。加强已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范围的重点排放单位月度信息化存证、日常数据质量管理、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推动履约企业减少碳排放。做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相关工作,引导企业和机构积极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建立健全全区核证自愿减排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机制,推动更大范围减排。

碳排放权交易光伏
2024-12-05
生态环境部:推动碳强度下降 多项指标实现2030年目标

生态环境部:推动碳强度下降 多项指标实现2030年目标

国家自主贡献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各缔约方根据自身情况来自主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在6号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全面推动国家自主贡献实施,并取得积极成效。在森林蓄积量、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等方面,均已提前实现2030年目标。

太阳能发电碳排放权交易
2024-11-13
刘振民:积极引领全球绿色转型,助力我国高质量发展

刘振民:积极引领全球绿色转型,助力我国高质量发展

从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开始,人类迈进了践行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也开启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进程。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1997年《京都议定书》、再到2015年《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基本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是控制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巴黎协定》要求所有缔约方应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峰值,并提出要在公平的基础上,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全球碳中和。2021年格拉斯哥气候大会召开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了第六次评估报告,强调人类活动已导致

碳排放碳足迹
2024-11-12
国家电投党组书记、董事长刘明胜署名文章

国家电投党组书记、董事长刘明胜署名文章

能源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具有重大意义。国家电投作为能源电力行业的骨干央企,也深刻认识到能源法的颁布施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清洁能源碳达峰碳中和
2024-12-10
该企业启动“下一代太阳电池示范”资助项目

该企业启动“下一代太阳电池示范”资助项目

近日,日本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宣布在“绿色创新基金”的资助框架下,正式启动“下一代太阳能电池示范项目”。该项目通过支持薄膜钙钛矿太阳电池技术的研发与大规模生产,为实现日本2050年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太阳能电池碳中和
2024-11-26
工信部“碳足迹”最新部署,标准框架有要求,并鼓励免费公开标准!

工信部“碳足迹”最新部署,标准框架有要求,并鼓励免费公开标准!

为加快提升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促进相关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特制定《重点工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指南》。

碳足迹碳达峰碳中和
2024-11-12
邱爱慈院士: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防御问题的思考

邱爱慈院士: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防御问题的思考

针对能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等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新时代中国能源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型电力系统碳中和
2024-11-05
返回索比光伏网首页 回到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上方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