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用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
乙方:***。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发用电基本情况
第一条 发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乙方发电与用电项目位于同一地址:***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乡村居民。
(2)用电分类:居民生活用电。
3.合同约定容量为1千瓦,该容量为乙方最大用电容量。
第二条 供电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380V交流50Hz电源,经以下变压器向乙方供电:
(1)110kV清源变电站10kV南社线东范庄2台区。
2.因电网意外断电影响安全生产的,乙方应自行采取电或非电保安措施。乙方若有保安负荷时,应自备应急电源,并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3.分布式光伏发电电源不能作为乙方的自备应急电源。
第三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甲乙双方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110kV清源变电站10kV南社线东范庄2台区主干线14#杆低压电网T接点用户侧1米处。
甲乙双方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甲乙双方设施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网侧产权属甲方,分界点用户侧产权属乙方。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光伏发电
1.乙方拥有、管理、运行和维护发电容量为***兆瓦(MW)的光伏项目。
2.发电量消纳模式选择 全额上网。
3.乙方光伏项目共有1个并网点与其内部电网连接。其中:
并网点1:并网电压等级为 0.38 千伏。通过导线接至乙方 0.38 千伏母线并网,并网容量为*** kW。
第五条 电能计量
1.计量点设置及计量方式
采用全额上网方式消纳发电量的,以产权分界点计量装置的抄录示数为依据分别计算上、下网电量。
(1)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光伏发电出口处,记录数据作为乙方发电量的计量依据。
(2)计量点2: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乙方/的计量依据。
(3)计量点3:计量装置装设在/处,记录数据作为乙方/的计量依据。
2.计量点计量装置如下:
第六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1.电价
双方根据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包括国家规定的随电价征收的有关费用),定期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按政府有关电价调整文件执行。
2.抄表
抄表周期为一个月,抄表例日为25日;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一个抄表周期告知乙方。
抄表方式:采用人工/电能信息采集装置方式抄录。
采用电能信息采集装置抄表的,其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当装置故障时,依人工抄录数据为准。
3.电费
(1)乙方的用网电费包括:
1)电度电费
按乙方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电度电价。
乙方减容、暂停和恢复用电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2)乙方的上网电费
上网电费=上网电量×对应的上网电价(含税)。
4.电费支付及结算
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按照上网电量、用网电量和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分别计算购、售电费。
第七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1.一方认为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
2.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上述超差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运之日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乙方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电量的平均值为基准,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按导致失准时间至误差更正之日的差值确定。
3.以下原因导致的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
(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运之日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
(2)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与实际倍率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以发生时间为准确定。
4.抄表记录、电能信息采集系统、表内留存的信息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
5.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