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是利用半导体界面的光伏效应而将光能直接转变为电能的新能源技术,该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同时又受经济发展周期影响,诉讼纠纷多发,并主要集中于场地租赁、建设工程、设备采购、项目融资等环节。
场地(土地、屋顶)租赁的相关问题
光伏发电需要大范围地接受太阳光照,因此光伏方阵通常需要大面积的土地或地上空间,而实践中出于成本控制等原因,光伏项目在很多情况下并不直接通过土地出让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是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项目用地。
六部委于201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5号文”)、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8号文”),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等均发文对光伏项目用地问题予以规定。正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场地租赁有可能成为光伏发电项目的重要风险点之一。
首先,租赁的最长期限为20年。5号文对于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的土地租赁作出特殊规定,即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而光伏项目有可能运营周期超出该20年期限。为使场地租赁期限覆盖项目存续期限,当事人可以通过两份或多份租赁合同嵌套衔接的方式予以实现。
其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8号文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虽然该意见的效力层级仅仅为部门规章,但是考虑到耕地的特殊性及“禁止”等严厉的言辞表述,占用基本农田的交易行为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于空间权的立法缺位有可能成为影响光伏项目运营的不确定性因素。光伏发电的基础在于太阳能,因此光伏方阵需对其所对应空间内的光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范围内的地上空间无法同时存在两个光伏方阵。现有法律体制下光伏运营主体享有的租赁债权,无法提供前述排他性这一物权特征的权利保护。光伏发电还是一个年轻的新兴产业,电力行业在我国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随着光伏技术的不断成熟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推进,空间权立法缺位的风险预计将最终浮出水面。
建设工程的相关问题
光伏项目涉及较多的建设工程领域内容,因此实务当中关于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法律问题如招投标、建设资质等问题,都在光伏领域有所体现。
首先,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其合同将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招标投标法》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则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同时,符合“(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据此,实践中光伏发电项目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而未经过的,相关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2015)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即认定案涉“《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实践当中不少民营企业投资光伏项目,其招投标法律意识较弱,此项风险不容忽视。
其次,光伏项目承包建设方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光伏项目分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一般认为前者属于电力建设项目,根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根据光伏电站规模的不同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建设;而对于后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均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承担项目设计、查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据此,建设工程合同当中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光伏项目建设当中同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