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具备工程启动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5.1.2多个相似光伏发电单元可同时提出验收申请。
5.1.3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应由建设单位组建,由建设、监理、调试、生产、设计、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列席工程启动验收。
2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组织建设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编制工程启动大纲。
2)应审议施工单位的启动准备情况,核查工程启动大纲。全面负责启动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3)应组织批准成立各专业验收小组,批准启动验收方案。
4)应审查验收小组的验收报告,处理启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单位消除缺陷并进行复查。
5)应对工程启动进行总体评价,应签署符合本规范附录D要求的“工程启动验收鉴定书”。
5.2工程启动验收
5.2.1工程启动验收前完成的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并网许可文件。
2应通过并网工程验收,包括下列内容:
1)涉及电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验收。
2)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场(站)用电系统验收。
3)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光伏电站监控系统等验收。
4)二次系统安全防护验收。
5)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他设备及系统验收。
3单位工程施工完毕,应已通过验收并提交工程验收文档。
4应完成工程整体自检。
5调试单位应编制完成启动调试方案并应通过论证。
6通信系统与电网调度机构连接应正常。
7电力线路应已经与电网接通,并已通过冲击试验。
8保护开关动作应正常。
9保护定值应正确、无误。
10光伏电站监控系统各项功能应运行正常。
11并网逆变器应符合并网技术要求。
5.2.2工程启动验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审查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2应按照启动验收方案对光伏发电工程启动进行验收。
3对验收中发现的缺陷应提出处理意见。
4应签发“工程启动验收鉴定书”。
6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工程启动验收完成并具备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申请。
6.1.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应由建设单位组建,由建设、监理、调试、生产运行、设计等有关单位组成。
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组织建设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生产运行单位编制工程试运大纲。
2)应审议施工单位的试运准备情况,核查工程试运大纲。全面负责试运的现场指挥和具体协调工作。
3)应主持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交接工作。
4)应审查工程移交生产条件,对遗留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
5)应办理交接签证手续,签署符合本规范附录E要求的“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6.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
6.2.1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光伏发电工程单位工程和启动验收应均已合格,并且工程试运大纲经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组批准。
2与公共电网连接处的电能质量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3设备及系统调试,宜在天气晴朗,太阳辐射强度不低于400W/m2的条件下进行。
4生产区内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应已验收合格。
5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管理维护文档应完整齐备。
6光伏发电工程经调试后,从工程启动开始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时间不应少于光伏组件接收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时间。
7光伏发电工程主要设备(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和变压器等)各项试验应全部完成且合格,记录齐全完整。
8生产准备工作应已完成。
9运行人员应取得上岗资格。
6.2.2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审查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调试、生产准备、监理、质量监督等总结报告。
2应检查工程投人试运行的安全保护设施的措施是否完善。
3应检查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应检查光伏组件面接收总辐射量累计达60kW·h/m2的时间内无故障连续并网运行记录是否完备。
5应检查光伏方阵电气性能、系统效率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应检查并网逆变器、光伏方阵各项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设计的要求。
7应检查工程启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成。
8工程试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9应确定工程移交生产期限。
10应对生产单位提出运行管理要求与建议。
11应签发“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7工程竣工验收
7.0.1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完成后进行。
7.0.2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组成。建设单位及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2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主持工程竣工验收。
2)应审查工程竣工报告。
3)应审查工程投资结算报告。
4)应审查工程投资竣工决算。
5)应审查工程投资概预算执行情况。
6)应对工程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应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签发符合本规范附录F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7.0.3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应已经按照施工图纸全部完成,并已提交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总结报告,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已经整改完成。
2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应已经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和验收。
3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已经批准验收程序。
4工程投资应全部到位。
5竣工决算应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7.0.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2竣工工程图纸。
3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4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方案执行报告。
5工程竣工报告。
7.0.5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检查竣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
2应审查工程竣工报告。
3应检查竣工决算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4应审查工程预决算执行情况。
5当发现重大问题时,验收委员会应停止验收或者停止部分工程验收,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处理。
6应对工程进行总体评价。
7应签发“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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