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为帮扶企业、促进项目落地、推进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同时为使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规范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和工程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指导意见。
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泉州市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
建筑上使用的太阳能光伏系统,以及在既有建筑上增设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对建筑工程上已有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改造和增设,可参照执行。
3、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工程设计中,与规划、
建设同步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期交付使用。
4、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施工过程中,各专业(规划、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动力等)应密切配合,满足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要求,并不得影响建筑原有的功能。
5、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除应符合本指导意见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 基本规定
1、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筑物使用功能、立面要求、区域气候条件和设备安装等条件,为用户提供性能稳定、安全节能、经济适用和便于清洁维护的光伏系统。
2、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3、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设备标准、建筑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等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4、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有完整的设计文件。系统各组成部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系统中主要部件(电池板、支架等)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5年。
5、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方可开始施工。
6、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应纳入建筑电气设计,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其他专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7、太阳能光伏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各地区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和具体的安装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设计。
8、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要兼顾建筑立面的美观及周围环境的协调,同时建筑整体方案也要为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置创造条件。
9、安装在建筑屋面、阳台、墙面和其它部位的太阳能电池板、支架及连接管线应与建筑功能和建筑造型一并设计,不得影响建筑功能和建筑造型。
10、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电池板及其支架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
1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节水节能、经济实用、美观协调、便于计量的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
12、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它相应的安全性要求。
13、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必须经建筑物所有者同意,对于非单一业主的建筑物,应经该建筑物全体业主同意。
14、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的新建建筑,主体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验收标准。
15、建筑物上安装的太阳能光伏系统,不得降低该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并不应影响建筑物的消防疏散。
16、太阳能光伏系统的管道和电器电缆线、信号传输线等管线应与建筑其他管线统筹设计、集中布置,确保安全、隐蔽,并设置明显标识,便于安装和维修维护及局部设备更换,不得影响户内功能和破坏立面效果,并做好墙面、屋面等部位的防水构造设计。
三 规划及建筑设计
1、太阳能光伏系统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的总体规划。
2、太阳能光伏系统的设计方案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太阳能光伏系统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要求、系统负载以及太阳电池阵列可安装面积进行设计。
4、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不宜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儿童活动场所严禁设置太阳能光伏系统。当必须在以上场所设置时,应结合建筑物造型通过立体空间布局等方式加以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