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区可再生能源已形成以风电为主、光伏发电为辅、水电和生物质发电为补充的多元化发展格局。但受近年来用电负荷增长趋缓,电源装机规模较大的影响,全区弃风限电情况逐渐加剧,风电平均利用时数逐年降低,2013年至2016年分别为2114、1991、1865和1830小时,已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利用时数,风电运行效益下滑。光伏发电也已出现局部弃光限发问题。按照国家近期出台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效扩大本地消纳能力,注重提高消纳质量
截止目前,我区在国家计划指标内尚未并网的新能源容量还有约800万千瓦,已基本达到国家“十三五”规划给我区的自用规模,没有消纳空间。请各盟市发改委制定切实可行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方案,提高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能力,推动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参与供暖等电能替代工程,下大力气增加本地区风电和光伏的上网电量和运行小时数,优先保障现有已建风电利用水平,统筹好增量和存量的关系,控制新增可再生能源规模,避免盲目新上项目,加剧限电。
二、积极推进电力通道配置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
“十三五”期间,抓住国家治理大气污染的契机,我区重点推动电力通道外送可再生能源基地的开发建设,国家要求电力通道均要配置一定比例可再生能源。请相关盟市发改委按照国家能源局最终批复的可再生能源配置比例,开展好可再生能源规划、布局等工作。
三、合理有序的推进光伏基地建设
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建设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国家已批复了包头和乌海光伏沉陷区基地,采取评优分配指标。请各盟市发改委在规划光伏“领跑者”基地项目时,一定要做好建设成本和先进技术以及本地消纳的统筹方案,因地制宜、合理有序推进光伏“领跑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防止企业恶性竞争,避免盲目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加强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有关管理要求,请各盟市发改委进一步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实行热电联产,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由盟市发改委核准,并要求各盟市发改委(能源局)会同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后期运营监管,严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等化石能源。
五、加强新能源项目管理
在组织开展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时,各盟市发改委(能源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严禁变相收取资源费、扶贫费等费用,不得增加开发企业的经济负担。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3日
FR:内蒙古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