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积极关注光伏发电扶贫项目、区域光伏规划以及光伏领跑者计划等亮点领域。
在光伏发电扶贫方面,2016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意见》。预计“十三五”时期我国光伏扶贫工程总规模将达到15GW,光伏扶贫工程总投资将超过1200亿元。
在区域光伏规划方面,2015年7月,国务院批复河北省张家口可在生能源示范区发展规划,未来五年将在张家口建立国际领先的低碳奥运专区,并辐射到京津冀及其他的周边地区,预计光伏装机将新增5.6GW。这种区域光伏规划的模式有望逐步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
在光伏领跑者计划方面,2015年6月,山西省大同市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成为国家能源局“光伏领跑者”计划首个被批准的项目。由于入选计划项目的技术产品有望优先被国家和地方政府用电项目采用,而且政府将在关键设备、技术上给予计划项目市场支持,因此多个地区的项目正在积极申报中。
第三,要重点满足核电新建、待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2015年,我国正式重启核电项目,核电项目进入密集批复开工期,一批沿海新建核电项目将陆续开工建设,待建项目将加快推进,核电装机和发电量保持快速增长。按照2020年5800万千瓦的在运核电装机容量计算,2016-2020年每年大约有6台左右百万千瓦级机组投建,年投资规模将达到660亿元以上。
由于核电企业大都是国有企业,加上核电项目前期投入大、回收期长,商业银行可与核电企业以“总对总”模式开展全面战略合作,对其海外拓展、工程建设、资金结算等业务给予全面支持。或是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对核电供应链上的不同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通过核心企业信用支持、企业存货盘活、应收账款贴现等方式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四,积极关注新能源产业兼并重组的业务机会。
随着政策不断完善,风电、光伏的市场环境将不断优化,大规模的兼并重组序幕将开启,进而形成一批资产规模较大、核心竞争力较强、具备区域整合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一是产业链横向整合。具有资金、技术、品牌等优势的优势企业将吞并运营状况欠佳但有一定技术实力的企业,产业集中度将有所提升。二是产业链纵向整合。一些生产多晶硅、电池组件的上游企业将兼并下游光伏电站企业,部分电力国企等传统企业也将收购上游设备生产企业。针对新能源企业并购重组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可提供借壳上市、定向增发、并购等投资银行服务。
第五,要择优支持海外建厂和布局“一带一路”的新能源制造企业。
前些年我国风电、光伏制造企业出口主要面向欧美等国市场,也造成了与美欧等国日趋严重的贸易摩擦。在面临欧美“双反”压力以及新能源产能过剩的双重约束下,我国新能源企业“走出去”亟需进行战略转型。在海外建厂,实现生产和销售的当地化,有利于规避欧美等国的贸易壁垒,拓展海外市场空间;同时,要加快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成为我国风电、光伏产业的发展承接地和利润增长点。我国已实现在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伊朗等中亚和非洲地区的技术出口和产品外包,随着第三代核电“华龙一号”的完善和第四代核电技术的研发,我国核电在“一带一路”沿线也将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在当前的地缘政治背景下,新能源企业“走出去”仍将面临较大风险,尤其是中亚、南亚、东南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商业银行应对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实施差异化、精细化风险定价,进而在跨境贸易、境外贸易平台建立及运用、境外实体投资与平台搭建、全球资金管理以及全球资产配置等方面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助力。
第六,择优关注新能源技术企业的信贷需求。
未来我国新能源产业的技术研发将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突破:风电技术将重点攻关分体和整体机组安装技术,海上超导体风电涡轮机研发技术,漂浮式基础、整体安装及自航自升式施工平台等海上风电技术,龙卷风轮发电等静电发电技术;无齿轮箱的直驱发电技术,风电并网技术及装备;非并网式风电与海水淡化技术结合等。太阳能技术研发的重点领域是低成本、高效能太阳能电池及蓄电池开发,高效、高可靠性光伏组件和逆变器研发,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及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光伏电站建设及电力运输技术,太阳能热发电站集成与集成控制技术等。核电技术研发将分为三个阶段,现阶段发展重点是以热堆核电站为代表的三代核电技术,中期是快中子堆(快堆)、高温气冷堆等四代核电技术,聚变堆核能系统是核电技术长期发展方向。
由于电力系统对专业性和安全可靠性的要求,新能源技术研发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应首要做好技术可行性分析,通过投贷联动等“股权+债权”的模式择优扶持新能源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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