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建设光伏电站的土地越来越紧张,聪明的光伏人发明了“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新型用地模式,但这在现行《土地管理法》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个基本规定就是“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那么做光伏建设,特别是农业光伏建设,这里面到底有什么法律风险?我觉得我们首先要从光伏电站不同功能区确定不同的法律风险。我今天一共整理了八个方面的小问题。
01光伏用地:各部门“打架”之痛
我们国家的地形地貌比较复杂,特别是在西北地区,比如说咱们一块地可能80%是国有,但是还有一些林地,还有一些草原,我们有的业主以为跑用地只要跑国土部门就可以了;事实上,水利部门、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着用地管理职责;缺少任一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程序,都有可能导致光伏项目用地违法违规风险。
看一个小案例,河南兰考一个两百兆瓦的农光互补项目获得了备案,也拿到了建设指标,也就是说万事俱备,但业主方忽视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他这个农光电站是建设在黄河河道上,应当由水利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由于电站未履行上述程序,被水利部门责令叫停,这让投资人损失非常惨重。
由于国土部门与林业、草原等部门数据并未完全联网,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草原部门)对土地性质的认定标准不同,导致某些项目在国土部门的规划中被划为“未利用地”或“荒地”,而在林业部门的规划里则变成了“规划林地”或“宜林地”,在草原部门被认定为“基本草原”的冲突混乱局面,须同时缴纳多种用地性质的“补偿金”。
02农光互补还能玩吗
从用地角度来看,所谓的“农光互补”就是指不改变土地的地表形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进行光伏电站开发建设,土地仍然是农民集体所有,仍然可以用来进行农业耕作,这种情况在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立法的时候是没有的。
从2015年开始,国土资源部对农光互补有从严监管的趋势。这里有几个政策规定,比如说六部委“创新用地”规定里,就提出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就是说,光伏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包括设施农业,包括农业大棚均应办理农用地转换手续。农用地转换成建设用地,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按建设用地管理。这些文件出台的目的是什么?就是因为现在假农光互补太多了,导致我们搞真农光互补的企业也躺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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