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广光伏发电+高效有机农业融合发展的建议》(第36号联名提案)答复如下:
一、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光伏发电项目用地量很大,一般来说每投资一万千瓦装机量的电站需要用地30公顷。土地资源也是有限资源,所以我们鼓励畜牧业和光伏互补、渔业养殖和光伏互补、风电和光伏互补、农业种植和光伏互补等多种形式的商业运营模式。可用于光伏发电的土地使用权多数在村(镇)集体和农户(承包户)手中,光伏发电企业首先要和他们取得相关手续,然后把建设计划报国土部门审批。国土部门会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土地性质等内容,出具相应文件。
二、关于为投资方提供优质服务和制定优惠政策问题。现在国家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吉林省也在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给企业服务、服好务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责任,是我们开展工作的应有之义。目前很多省份和市(县、区)都提出了各自的关于对光伏项目的优惠政策。但主要针对与建筑相结合的分布式发电项目。我们省目前尚无相关的优惠政策,这需要财政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在项目选取中,我们鼓励结合生态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扶贫开发等光伏发电项目,优先安排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近期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优先满足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的指标需求,优先支持运营经验丰富、资金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参加项目建设。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把吉林省的新能源事业发展好。
吉林省能源局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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