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嘉恺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使用林地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海阳嘉恺隆2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电池组件阵列临时使用海阳市二十里店镇靠山村、南野口村、邵伯村集体林地26.6585公顷(宜林地)。临时占用期限24个月。
二、需要采伐被征收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你单位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四、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为电池组阵列施工期,期满后确需继续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在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前3个月向我厅申请延期。未向我厅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本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自动失效。
五、该项目运营期间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你单位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等费用,以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并确保林地性质不变,做好林地保护、造林绿化等工作。运营期结束后1年内,你单位要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山东省林业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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