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光伏应用,我市对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扶贫项目以及道路和公共场所照明工程给予补贴,同时在节能、土地、用电及电网配套等方面给与政策支持。
如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同时在我市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光伏产业项目的,或 70%以上使用我市企业生产的光伏产品,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由受益财政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 0.25 元/千瓦时补贴,根据光伏市场、技术变化情况,补贴标准按照项目达到盈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整。从2016 年起,市、县级扶贫专项资金每年安排 500 万元,支持农村贫困户建设户用光伏项目和村级光伏电站。
针对光伏产业发展,我市增加了对光伏企业的补贴,我市光伏企业当年国内销售达到 200兆瓦的光伏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等生产企业,销量每增加 1 瓦给予光伏组件或电池片(不重复计算)0.03 元、逆变器 0.01 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企业出口增量和境外办展补贴按照现行省、市外贸出口政策给予奖励;我市还鼓励光伏企业开拓市场。以我市光伏企业为主体,在市外投资的国内光伏电站或 EPC 总包(承包范围包括组件)项目,且全部使用由我市企业生产的组件和逆变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 10 兆瓦,项目建成后,经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入网意见的地面电站项目,按 4 万元/兆瓦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 100 万元。
此外,对来我市投资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光伏企业,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和必备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对当年新引进的晶硅电池、锂电池、钠硫电池等蓄能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下或 1 亿元以上的,在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基础上,由受益财政再分别给予 50 万元或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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