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加快光伏发电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能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协调、推进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围绕光伏应用中屋顶、地面、水面资源、项目备案、规划建设以及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内容,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县发改局(能源局)负责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光伏项目的年度建设规模计划申报和管理;加强对太阳能光伏应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和组织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与相关乡镇、街道共同推进“光伏助农”项目。
县财政局负责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兑现;负责专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银行金融机构为光伏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
县供电公司负责按相关文件法规要求,为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提供便捷接入、可靠送出的网络支撑服务及电量计量和电费结算服务。
县经信局负责“光伏助企”项目,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享受能源总量控制制度优惠政策的落实;负责高能耗企业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督导。
县农办负责“光伏助困”项目,推进全县扶贫开发工作,促进低收入农户增收。
县农业局负责“光伏助村”项目,通过发展光伏发电项目,实现经济薄弱村的实质转化。
县教育局负责“光伏助学”项目,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在全县学校的开发应用和学校绿色能源示范教育基地的建设。
县旅游局负责景区光伏照明系统的推广和应用。
县建设局负责推广光伏发电绿色建筑技术在项目建设中的应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道路和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光伏照明工程应用。
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分别按职责负责光伏电站项目在农用地、林地、水面使用上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审批工作。
县科技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等。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光伏屋顶、光伏地面电站、光伏五助、道路和公共场所光伏照明等光伏应用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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