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并网。电网企业要加强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同步投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并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序。
(四)项目验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成后需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发改局(能源局)组织竣工验收,其中个人家庭光伏项目委托电网公司验收。
(五)电费结算。电网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光伏发电企业和个人转付国家、省、县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如企业有要求,应提供代收用电企业光伏发电用电费用服务,服务费用金额由双方商定。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系统上级资金,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已争取到的清洁能源示范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发展。“光伏助村”、“光伏助困”、“光伏助农”项目按照装机规模3元/瓦补助;具体补助项目视资金统筹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企业以光伏发电项目为担保,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给予重点信贷支持;以低息贷款支持农村家庭光伏发电项目发展。
(三)严格实行企业能源总量控制制度。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在执行有序用电时,给予优先保障用电,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并在评选“绿色企业”时给予支持。
(四)提供政府所属房屋屋顶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现有政府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应无偿提供屋顶用于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责任编辑:solar_ro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