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案例,近日也被福建省高院评为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对赌”引发千万索赔
签订“对赌协议”的双方是原告厦门金泰九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骆董事长、江西旭阳雷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旭阳雷迪公司原本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主营范围为单晶硅、多晶硅产品、太阳能电池等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骆董事长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经审理查明,当时,双方共同签订的《增资协议》约定,金泰九鼎与其他投资人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于旭阳雷迪公司,如果旭阳雷迪公司未能实现年度利润,旭阳雷迪公司应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双方还约定,要力争在2012年实现国内A股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目标。增资以旭阳雷迪公司2010年度预测净利润2.4亿元为计算依据,确定公司作价为21.5亿元。其中金泰九鼎投资金额3000万元,占增资后股权比例1.39%。
然而,后来因旭阳雷迪公司未能依约实现年度利润,最终未能上市。
为此,金泰九鼎将旭阳雷迪和骆董事长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应当向金泰九鼎在内的三家投资企业进行现金补偿,按照约定支付现金补偿款2920万元。
协议是否有效成焦点
面对起诉,被告骆董事长、旭阳雷迪公司抗辩认为,“对赌”协议无效。
被告旭阳雷迪公司答辩说,“对赌”协议签订后,欧美对华光伏产业实行“双反”,即反补贴、反倾销策略,致使旭阳雷迪公司的生产和销售遭受重创。旭阳雷迪公司也是利益受损方,本已损失严重,倘若再行赔偿,实在是雪上加霜。因此,被告请求驳回金泰九鼎的全部诉求。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对赌”协议当中部分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即金泰九鼎与旭阳雷迪公司的“对赌”条款无效。
但是,判决认为,骆董事长个人针对“对赌”条款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即他个人应直接承担补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骆董事长支付2920万元补偿款给原告金泰九鼎。
【法院判决】
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关于“对赌”条款的效力问题,法官分析认为,“对赌”条款效力的认定应遵循商事法律规范,还要遵守公司法有关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但是,向股东返还资本则意味着从债权人有权获得支付的资本中攫取财富。而且,如果融资公司可以直接作为补偿主体,必将不当减少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
而股东与公司“对赌”的约定,使股东的投资可以取得相对固定收益,该收益脱离公司的经营业绩,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因此,这一部分的“对赌”条款无效。
另外,为何判决要求骆董事长要承担直接补偿责任?对此,法官分析指出,骆董事长作为“对赌”条款的相对方,应对投资人直接承担补偿责任,他作为《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约方,系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对投资人承诺进行业绩补偿,约定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要按标准对投资人进行补偿。股东对投资人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并不违法,所以,骆董事长的“对赌”承诺是有效的。
【专家说法】
“对赌”存在法律空白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炎生教授:由于我国法律对“对赌条款”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资本市场和法律界对“对赌条款”的法律性质极为关注。九鼎投资又是国内较知名的私募股权基金,因此此案系“对赌条款”在投资领域具有典型性及影响性的案例,并引发资本市场广泛关注。本案判决从法理上对该问题进行了综合性的梳理和评价,在新一轮IPO重启的形势下,厦门中院的判决对促进理性投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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