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1、德国光伏产业财税政策
德国地处欧洲中部,化石能源相当医乏,是世界排名第五的能源消费国,据统计,德国的石油消耗量居世界第三位,天然气据欧盟第二位。据统计,国内除了褐煤可以自给外,石油、天然气、烟煤几乎都要依赖进口,进口比例达到95%,84%,60%。在德国国内由于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对员工职业健康的要求,使得煤业开采企业进入新世纪时只剩下一个煤业集团和他下属的10个煤矿。在能源消耗中褐煤、核能还不足27%,巨大的进口量比例己经威胁到德国的能源安全,因此发展新能源被提上了议事口程。
德国是京都议定书的积极推动者和坚定执行者,新能源的研发开始的比较早,同时德国也是最早提倡使用光伏发电的国家之一。虽然国内有66%的时间被云层覆盖,可是经过努力光伏产业在国内还是取得了很大进展,德国的Heliatek GmbH公司于2012年初投资1400万欧元建设全球首家有机光伏组件生产线,有可能打开建筑玻璃和建筑表面用材市场,生产线计划6个月建成,并于当年完成2-3MW,转换率可达到9.8%。
在非晶硅薄膜电池方面,Center of Solar Energy联手Hydrogen Research Baden-Wurttemberg己经研制出转换率在20.1%的高效薄膜电池,接近传统发电的转换率,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光伏市场,在2006年占全球光伏发电的55%,并产生了38亿欧元的销售额。在2003到2008这5年间,德国的光伏产业的市场扩大了1400%,并预计在2020年光伏能源占国内能源的比例超过5%。
德国光伏产业的巨大发展与其财税政策密不可分。早在1990年的《电力输送法》中就有规定:要求国家补贴以可再生能源为原料的电力企业,力图打破传统能源的对电力的垄断。在1991年的《可再生能源并网条例》中明确规定:从1991到2010这20年间,每千瓦时电力可以得到约合0.51美元的政府补贴。
在“2000的能源对话”中,进一步明确了保证能源的多样化,节能减排的目标。并在《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促进法》中规定:要求电力公司无条件的按政府提出的固定价格优先购买光伏等新能源所发的电力,同时政府将给予电力公司20%到45%的投资补贴。
《可再生能源法》在2004年最终生效,为了确保新能源在整体能源中的市场地位,要求新能源的应用比例要超过一半以上。同时德国政府对该法案进行了修改,加大了补贴力度,对于不同的功率提出了不同的补贴幅度,例如:对于住户屋顶光伏系统峰值总功率小于等于30kw的,每千瓦时补贴0.574欧元;在30kw---100kw之间的,每千瓦时0.546欧元;对于超过100kw的,补贴0.54欧元。
德国还用向传统能源产业征收“生态税”为新能源的发展和普及提供了巨额的资金支持,仅2005年一年为新能源产业提供了1.93亿欧元。
在2008年7月,德国“联邦教育和科研部”为有机光伏能源供给投资1700万欧元,用于光伏产业的技术研究。到2010年为止德国对于新能源的投入累计达到18.4亿欧元,和大量的优惠贷款一同成为了光伏产业等新能源产业的资金保障。在2009年,德国国会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再次修改,从新规定了屋顶光伏设施和地面光伏设施的补贴幅度,同时取消了对立面墙光伏系统的额外补贴。
1.2、日本光伏产业财税政策
日本地处东亚岛国,本土除了森林、水产品外,其他资源基本上都需要进口,而且基本上没有任何化石能源。在《京都议定书》中日本确立了2008--2012年比1990年减排6%的目标,发展新能源,既是保障国内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又是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要求。因此,日本十分注重新能源的发展。目前,以光伏为代表的清洁能源,是国内开发的重点,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世界十大光伏企业中日本占有4家,掌握着大量的光伏专利,发电总量自从1999年之后,一直处于是世界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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