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单列成一章,对勘察设计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做出具体规定,细化了关于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内容、工程设计安全措施和设计变更要求,以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设计安全责任等。
从源头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勘察设计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所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鉴于工程建设领域曾多次出现低资质或无资质单位借用其他单位承揽业务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案例,《办法》重申这一基本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勘察设计单位因技术能力不足而给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带来的威胁。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办法》要求编制设计计划(策划)书时,应系统开展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识别工作并形成强制性标准条文清单,保证设计工作质量,从源头预防电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电力行业专项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具体来讲,勘察文件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办法》在电力建设工程分阶段设计过程中明确要求关注工程安全风险、逐步分析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环境和建设条件,避免出现明显的决策失误和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设计单位在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要通过优化选线、选址,避开禁止进行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短时期内难以采取工程综合治理消除隐患的地质灾害危险区。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如开展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必要时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工程建筑物及其边坡稳定研究,水电工程还应研究工程防洪、水库渗漏、库岸稳定等问题。
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成果,针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工程抗震设计、地基基础处理、施工防洪度汛、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库防渗等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时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因素,编制施工方案并提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将勘察设计紧密纳入施工安全体系
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办法》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开展专题研究,研究建设工程区域内存在自然灾害或由工程建设活动人为因素等引发的地质灾害风险;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或者加重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专题研究结果,结合工程布置,制定应对灾害的专项预防治理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同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开展设代(工代)服务,跟踪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及时开展地质编录、超前预报和基坑(槽)查验工作,监控地质条件变化,验证勘察结果正确性。在此基础上,并及时对设计参数和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使之经济合理;同时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修改建议,确保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
勘察设计单位还对勘察设计文件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总之,《办法》将勘察设计单位紧密地纳入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工作体系,并将建设前期、施工期间及建设后期的影响施工安全的风险因素通盘考虑,有利于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完善安全技术措施,也有利于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必将推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跃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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