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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光伏电价改革究竟为哪般?

来源:西北大学发布时间:2015-12-16 00:00:00


●可再生能源发电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西北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以及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要求,西北地区在运风电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号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企业获得的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属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再征收增值税。

2.3、我国光伏发电价格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从光伏发电来看,我国目前的太阳能分区定价机制只对区域光照强度进行了粗略划分,对光伏电站的建设投资成本考虑不够,分区电价的制定不够细致,使得同样投资西北光伏发电上网价格目前西北地区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均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执行,即:2011年7月1日以前核准建设且2011年12月31日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1.15元/千瓦时;其他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1元/千瓦时。

而2013年9月1日后备案(核准),以及2013年9月1日前备案(核准)但于2014年1月1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将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执行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光资源优劣分为0.9元/千瓦时、0.95元/千瓦时和1元/千瓦时三种标杆上网电价。成本的企业受益区别较大,同样不仅仅如此,对于不同地区的建设土地资源与成本、电力消纳能力、产业聚集度等都没有做细致深入的研究,对光伏发电的边际成本考虑不到位,导致电价并没有真正的成为引导企业发展的标准,未能合理反映处光伏发电实际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随着技术的进步,发电成本的降低,并没能使政府及时的进行上网电价的调整,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有效性。从价格制定和监管的思路和措施上分析,过于强调对光伏产业的保护性监管,在激励性监管措施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事实上造成了既破坏环境,又浪费了资源。

下面从光伏发电定价策略、规制体系、监管机制三个层面对我国光伏发电价格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三、光伏发电定价策略层面的问题及其原因。

3.1、主要问题

今电价政策制定调整法律不完善,政策的稳定性不够,我国从2011年到2013年,两次调整降低了标杆电价,对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同时调整的依据、力度、时间节点等均是以国家发改委的一纸通知来确定,没有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确定明确的调整依据和规范程序,现行的调整制度,使得企业无法进行投资预期,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往往会造成很大的冲击。

国家虽然制定了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办法,但由于没有配套的鼓励性措施和政府政策支持,规划的缺失,电力不能就地消纳,电网建设的滞后,电力无法远程送出,导致了西北地区弃光、弃风、弃水等现象的持续发生,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目前在各级政府及电力监管机构共同努力下,只能基本做到保障性收购,全额收购至少在西北区域是短期内无法实现的,这对发电企业的经营效益造成了巨大影响。

3.2、原因分析

规制政策的滞后和不完善。现行的《电力法》和《价格法》实行了近20年,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如作为独立电力监管机构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是在2002年才成立,2005年颁布的《电力监管条例》中,为了避免与其他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为了更好的衔接,对电价监管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且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作支撑,在实践工作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任何法律层面的条文来支撑它开展电价监管工作。在电价监管方面,电监会一直作为一个弱势的监管机构尴尬的存在着。又如2005年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进行过修改),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例如国家发改委的负责有关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价格等职能等。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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