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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经体[2015]27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发改委网站发布时间:2015-11-30 00:00:00
发改经体[2015]27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资委、法制办等部门制定,并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审议通过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1.《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2.《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3.《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

4.《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

5.《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6.《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1

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有关要求,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现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形成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要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电网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进电网企业改进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二、基本原则


试点先行,积极稳妥。输配电资产庞大,关系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很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要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条件相对较好、矛盾相对较小、地方政府支持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确保改革平稳推进。统一原则,因地制宜。输配电价改革要遵循中发〔2015〕9号文件要求,在国家统一指导下进行,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方式。同时,考虑到各地区实际情况,允许在输配电价核定的相关参数、总收入监管方式等方面适当体现地区特点。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电价改革,要制度先行。需要制订和完善输配电成本监审、价格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制度和办法要明确、具体、可操作。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输配电价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和规范电网企业运营模式。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在研究制定具体试点方案时,要着眼长远,为未来解决问题适当留有余地。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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