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能源领域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有关要求,规范能源市场秩序,确保电力项目简政放权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加强”,构建全程闭环监管工作机制,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电力〔2014〕545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领域简政放权加强同步监管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74号)精神,现就我省电力项目简政放权加强同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力项目简政放权同步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简政放权后电力项目同步监管是建立国家能源规划(计划)、政策(规定)、规则、监管“四位一体”能源管理新机制,落实电力项目审批后续监管,促进简政放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是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确保电力项目依法依规建设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根据国能电力〔2014〕545号和国能新能〔2014〕574号文件要求,由省级及省级以下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实行备案管理的江苏境内电力项目,包括火电项目、热电项目、抽水蓄能项目、风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和电网项目等,均纳入同步监管范畴。
三、电力项目简政放权同步监管的主要内容
1、合规性监管
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划(计划)、政策(规定)、规则(标准)进行监管。重点监管国家规划、年度计划、项目优选等的落实情况。监管项目单位依法依规建设情况,包括遵循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情况;项目建设与核准要求相符合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而未建、批建不一的问题;环境保护、取排水、灰渣存贮及利用设施同步建设情况等,确保电力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按计划如期完成。
2、安全监管
对项目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应急管理等进行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并网监管
对项目建成后的并网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厂网协调,确保电源建设与配套送出工程协调同步,项目安全、公开、公平接入系统。
4、市场准入监管
严格市场准入,对项目依法依规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落实关口前移,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规项目不予准入,不发放电力业务许可证。
四、有关工作要求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和具体工作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1、各项目业主单位在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后,应于15日内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送《电力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详见附件)。
2、项目开工前,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监能安全〔2014〕69 号)要求报送有关备案信息及资料。
3、项目开工后,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季度报送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包括主体工程建设、安装,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安全与环保设施建设,取排水工程,系统调试等重点节点信息,以及项目法人、股权结构、建设内容、核准文件等变化情况。
对工期两年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江苏能源监管办《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的通知》(苏监能安全〔2015〕23号)和《转发关于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试行)的通知》(苏电监安〔2012〕208号)要求,于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报送项目应急预案,于开工后一年内报送项目标准化达标自评报告。
4、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并网前30日内报送申办电力业务许可证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各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有关资料,及时报告项目建设等情况,及时反映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书面资料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按季度报送的工程建设进度情况需书面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需按照本通知要求补充报送相关资料。
六、江苏能源监管办将根据各项目建设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监管检查。同时,我办将在门户网站建立年度电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栏目,并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接受涉及电力项目违规建设的投诉举报。对监管中发现的电力项目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国家能源局。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的,我办将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对于未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资料、或隐瞒重要事项,提供虚假信息、现场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我办将予以通报,通报后仍未及时整改纠正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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