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扶持新型农业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为了做好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合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方向,壮大新型农业主体,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总社项目申报指南》。
从2016年起,不再编制项目年度滚动计划。对于新型合作示范项目,2016年起取消一般项目,将原产销对接项目调整为产业融合项目,并予以重点扶持。
扶持对象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成员。
项目申报时间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应于2015年10月20日前正式申报,单独申报、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项目单位申报不明事项请向所在地省级供销合作社、农发机构咨询。
项目年度申报规模
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总额的4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单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50万元。
扶持方式
采取补助的方式
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品种改良、种苗(种畜禽)繁育设施,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和配套设施,产品采后处理设施,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产品社区自营网点和农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交易场所、仓储保鲜设施,信息化管理设施,产品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设施,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废弃物处理、卫生防疫和环保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
立项条件
1、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2014年盈利,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
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资产状况良好,2014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的2倍;
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
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达到35%以上,并为第一大股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2、联合社应具备的条件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4年不亏损,且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取得工商部门法人资格的成员社3个以上(含3个),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总数达到150人;
由供销合作社投资领办,供销合作社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3、农民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2013年底前取得法人资格;
工商注册的农民社员数达到50人;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2014年不亏损,且年末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总额。
4、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项目须由3个以上(含3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建的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
龙头企业(联合社)与农民合作社、农户结成紧密利益共同体,使广大农户不仅从农业生产环节获得利益,而且合理分享初级产品进入加工、流通领域后的增值利润;
基地规模适度,自然条件适宜,种养基础良好,产业基础坚实、适合融合,具有区域优势特色,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
以农业为基本依托,以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为引领,以资产为纽带,以创新为动力,通过产业间相互渗透、交叉重组、前后联动、要素聚集、机制完善和跨界配置,将农村一二三产业有机整合、紧密相连、一体推进;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先进可行;
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带动资源、要素、技术、市场需求在农村的整合集成和优化重组,实现产业链条和价值链条延伸、产业范围扩大、产业功能拓展和农户就业增加、渠道增多、收入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