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近年来,我区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发展迅猛,装机规模不断扩大,在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促进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地方将新能源项目布局在引黄灌区的城镇周边和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出现了用地面积过大、挤占耕地后备资源等问题。
《通知》要求,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选址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布局,鼓励使用荒滩、荒漠等不适宜农业、生态及工业开发的土地,不得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银川市滨河新区核心区及核心区边界外2公里范围之内不得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引黄灌区农业发展用地区、扬黄灌溉受水区农业发展用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和自治区确定的耕地资源后备区不得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自治区和各市县规划的工业园区及工业后备发展区内不得安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地政府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禁止将耕地流转用于新能源产业建设。要严格限制企业通过流转、租用、承包等方式,在耕地上建设养殖圈棚、温棚、开挖鱼塘、建设光伏电站项目。
此外,各地在编制光伏电站开发规划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衔接,按集约化发展思路,统筹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资源等条件,确保光伏电站布局科学合理。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确定为25年。使用年限届满时,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的,应于届满前一年申请。土地批准机关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批复是否同意续期。新能源产业用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未获批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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