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的2015年50万千瓦(其中25万千瓦专门用于光伏扶贫试点县的配套光伏电站项目)光伏电站项目备案规模指标予以分配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项目备案规模指标限制。对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能源投资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
二、各市、州自主选择确定项目业主。各市、州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办法,研究确定具体的备案项目和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选择具有相应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对以倒卖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或非法转让项目牟取不当利益的、未经批准随意变更投资主体的企业,不得配置光伏电站项目规模指标。超出规模指标的项目,不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
三、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布局。各市、州对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好的县、区要优先安排。鼓励优先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变电台区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四、电网企业做好配合支持。省和市州电网企业要配合各市、州能源投资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按简化程序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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