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作为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多年来,各缔约方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实施进程中,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不断强化合作行动,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各方正在就2020年后的强化行动加紧谈判磋商,以期于2015年年底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会议上达成协议,开辟全球绿色低碳发展新前景,推动世界可持续发展。
中国是拥有13多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是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面临着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多重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仅是中国保障经济安全、能源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人类共同发展的责任担当。
根据公约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在此提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强化行动和措施,作为中国为实现公约第二条所确定目标做出的、反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最大努力的国家自主贡献,同时提出中国对2015年协议谈判的意见,以推动巴黎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一、中国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
长期以来,中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把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行动,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2009年向国际社会宣布: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积极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开展节能减碳和生态建设,在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42个省(市)开展低碳试点,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低碳发展新模式。2014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33.8%,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2%,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2160万公顷,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21.88亿立方米,水电装机达到3亿千瓦(是2005年的2.57倍),并网风电装机达到9581万千瓦(是2005年的90倍),光伏装机达到2805万千瓦(是2005年的400倍),核电装机达到1988万千瓦(是2005年的2.9倍)。加快实施《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着力提升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取得积极进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科技支撑能力得到增强。
面向未来,中国已经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明确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导向,努力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中国将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并重,坚持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不断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增加森林碳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努力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应对气候变化多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根据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际责任担当,中国确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二氧化碳排放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中国还将继续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在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和城市、沿海、生态脆弱地区形成有效抵御气候变化风险的机制和能力,逐步完善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
二、中国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政策和措施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实现到2030年的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行动目标,需要在已采取行动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做出努力,在体制机制、生产方式、消费模式、经济政策、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方面进一步采取强化政策和措施。
(一)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法制建设。将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长期低碳发展战略和路线图。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和省级专项规划。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格局,发挥碳排放指标的引导作用,分解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
(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区域战略。实施分类指导的应对气候变化区域政策,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确定差别化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优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要严格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开发的城市化地区要加强碳排放强度控制,老工业基地和资源型城市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农产品主产区要加强开发强度管制,限制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加强中小城镇规划建设,鼓励人口适度集中,积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要划定生态红线,制定严格的产业发展目录,限制新上高碳项目,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产业实行退出机制,因地制宜发展低碳特色产业。
(三)构建低碳能源体系。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集中高效发电比例,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要降至每千瓦时300克标准煤左右。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到2020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0%以上,煤层气产量力争达到300亿立方米。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水电开发,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大力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发展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海洋能。到2020年,风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光伏装机达到1亿千瓦左右,地热能利用规模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加强放空天然气和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加强智能电网建设。
(四)形成节能低碳的产业体系。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优化产业结构,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20年,力争使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推进工业低碳发展,实施《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0年)》,制定重点行业碳排放控制目标和行动方案,研究制定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通过节能提高能效,有效控制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排放,加强新建项目碳排放管理,积极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资源产出率。逐渐减少二氟一氯甲烷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到2020年在基准线水平(2010年产量)上产量减少35%、2025年减少67.5%,三氟甲烷排放到2020年得到有效控制。推进农业低碳发展,到2020年努力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控制稻田甲烷和农田氧化亚氮排放,构建循环型农业体系,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推进服务业低碳发展,积极发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餐饮,大力推动服务业节能降碳。
(五)控制建筑和交通领域排放。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优化城镇体系和城市空间布局,将低碳发展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倡导产城融合的城市形态。强化城市低碳化建设,提高建筑能效水平和建筑工程质量,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建设节能低碳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强化垃圾填埋场甲烷收集利用。加快城乡低碳社区建设,推广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完善社区配套低碳生活设施,探索社区低碳化运营管理模式。到2020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50%。构建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优化运输方式,合理配置城市交通资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开发使用新能源车船等低碳环保交通运输工具,提升燃油品质,推广新型替代燃料。到2020年,大中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推进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绿色出行。加快智慧交通建设,推动绿色货运发展。
(六)努力增加碳汇。大力开展造林绿化,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防护林体系建设、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着力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增加森林碳汇。加大森林灾害防控,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减少毁林排放。加大湿地保护与恢复,提高湿地储碳功能。继续实施退牧还草,推行草畜平衡,遏制草场退化,恢复草原植被,加强草原灾害防治和农田保育,提升土壤储碳能力。
(七)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加强低碳生活和低碳消费全民教育,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全社会形成低碳消费理念。发挥公共机构率先垂范作用,开展节能低碳机关、校园、医院、场馆、军营等创建活动。引导适度消费,鼓励使用节能低碳产品,遏制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八)全面提高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高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在气候变化条件下的安全运营能力。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中水、淡化海水、雨洪等非传统水源开发利用。完善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农业,培育耐高温和耐旱作物品种。加强海洋灾害防护能力建设和海岸带综合管理,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气候灾害能力。开展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跟踪监测与评估。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城市功能区,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城市运行的生命线系统安全。研究制定气候变化影响人群健康应急预案,提升公共卫生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服务水平。加强气候变化综合评估和风险管理,完善国家气候变化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健全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九)创新低碳发展模式。深化低碳省区、低碳城市试点,开展低碳城(镇)试点和低碳产业园区、低碳社区、低碳商业、低碳交通试点,探索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研究在不同类型区域和城市控制碳排放的有效途径。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资源集约利用、生产低碳高效、生活绿色宜居的低碳城市。研究建立碳排放认证制度和低碳荣誉制度,选择典型产品进行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并推广。
(十)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科学研究水平,开展气候变化监测预测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风险机理与评估方法研究。加强对节能降耗、可再生能源和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低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示范,推广利用二氧化碳驱油、驱煤层气技术。研发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技术,开发生物固氮、病虫害绿色防控、设施农业技术,加强综合节水、海水淡化等技术研发。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科技支撑体系,建立政产学研有效结合机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专业人才培养。
(十一)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低碳投融资新机制。落实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太阳能发电、风电、水电等定价、上网和采购机制。完善包括低碳节能在内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体系。深化能源、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鼓励和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发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健全气候变化灾害保险政策。
(十二)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研究建立碳排放报告核查核证制度,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数据质量。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核算工作,定期编制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积极开展相关能力建设,构建国家、地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
(十四)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强化企业低碳发展责任,鼓励企业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低碳发展模式。强化低碳发展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继续利用“全国低碳日”等平台提高全社会低碳发展意识,鼓励公众应对气候变化的自觉行动。发挥媒体监督和导向作用,加强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学校、社区以及民间组织的作用。
(十五)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将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出发,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进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与国际社会共同促进全球绿色低碳转型与发展路径创新。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推动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大幅度率先减排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公约义务,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可持续发展的公平机会,争取更多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促进南北合作。同时,中国将主动承担与自身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国际义务,采取不断强化的减缓和适应行动,并进一步加大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力度,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等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推进发展中国家互学互鉴、互帮互助、互利共赢。广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对话与交流,加强相关领域政策协调与务实合作,分享有益经验和做法,推广气候友好技术,与各方一道共同建设人类美好家园。
三、中国关于2015年协议谈判的意见
中国致力于不断加强公约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与各方一道携手努力推动巴黎会议达成一个全面、平衡、有力度的协议。为此,对2015年协议谈判进程和结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意见。2015年协议谈判在公约下进行,以公约原则为指导,旨在进一步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以实现公约的目标。谈判的结果应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充分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不同的历史责任、国情、发展阶段和能力,全面平衡体现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各个要素。谈判进程应遵循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缔约方驱动、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减缓。2015年协议应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制定和实施2020—2030年减少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计划和措施,推动减缓领域的国际合作。发达国家根据其历史责任,承诺到2030年有力度的全经济范围绝对量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在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采取多样化的强化减缓行动。
(三)适应。2015年协议应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加强适应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区域和国家层面适应计划和项目的实施。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适应计划、开展相关项目提供支持。发展中国家通过国家适应计划识别需求和障碍,加强行动。建立关于适应气候变化的公约附属机构。加强适应与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的联系。强化华沙损失和损害国际机制。
(四)资金。2015年协议应明确发达国家按照公约要求,为发展中国家的强化行动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可预测和持续的资金支持。明确发达国家2020—2030年提供资金支持的量化目标和实施路线图,提供资金的规模应在2020年开始每年1000亿美元的基础上逐年扩大,所提供资金应主要来源于公共资金。强化绿色气候基金作为公约资金机制主要运营实体的地位,在公约缔约方会议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公约缔约方会议负责。
(五)技术开发与转让。2015年协议应明确发达国家按照公约要求,根据发展中国家技术需求,切实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为发展中国家技术研发应用提供支持。加强现有技术机制在妥善处理知识产权问题、评估技术转让绩效等方面的职能,增强技术机制与资金机制的联系,包括在绿色气候基金下设立支持技术开发与转让的窗口。
(六)能力建设。2015年协议应明确发达国家按照公约要求,为发展中国家各领域能力建设提供支持。建立专门关于能力建设的国际机制,制定并实施能力建设活动方案,加强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七)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2015年协议应明确各缔约方按照公约要求和有关缔约方会议决定,增加各方强化行动的透明度。发达国家根据公约要求及京都议定书相关规则,通过现有的报告和审评体系,增加其减排行动的透明度,明确增强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透明度及相关审评的规则。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通过现有的透明度安排,以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增加其强化行动透明度。
(八)法律形式。2015年协议应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实施协议,可以采用核心协议加缔约方会议决定的形式,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能力建设、行动和支持的透明度等要素应在核心协议中平衡体现,相关技术细节和程序规则可由缔约方会议决定加以明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可在巴黎会议成果中以适当形式分别列出。
责任编辑:solar_ro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