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想毕竟不是现实,但猜想展示着当前光伏金融创新的一个残酷现实:一边是国家和社会都在呼唤金融创新,一边是每年上千亿光伏电站的融资需求找不到合规的创新融资产品和交易平台。
造成这种悲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它一定不是中证众筹平台管理者的。因为在老红20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中,从未见过思想如此开放、工作态度如此积极进取、服务意识如此清晰的金融管理者,可仅靠一个团队是无力改变中国网络金融时代股权融资创新环境的。
老红试从在中证众筹平台尝试制作和销售光伏电站众筹产品的经历,姑妄推论“绿能宝”在“中证众筹”此路不通的可能原因,试从制度、观念两大方面,浅析在光伏产业金融创新中,“中证众筹”、彭晓峰、老红、所有探讨者都会遇到的困惑。
一个方面,要制度创新。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各种监管政策,认证股权、债权等多种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市场。
其一,融资产品、市场的困惑。光伏电站的融资特点是国家“背书”的确定性收益,既可以制作成P2P产品,也可以借用优先股形式制作成股权众筹产品。但是,当前中国既无“P2P”的相关监管政策,更无“P2P”的合规交易平台,所以只能探讨众筹形式。如果有丰富多种、合法合规、成本合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平台,彭晓峰未必一定要绕道“金融租赁”,巨资搭建自己的融资平台。
其二,股东人数的困惑。众筹是股权融资,在未实现公开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之前,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的200人、有限合伙企业的50人限制。而有限合伙人制无疑又是即有利于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运作,又最大限度保护有限合伙人资产和收益的最佳众筹实现形式。但在在互联网普惠金融时代,即使面对1000万的融资需求,如何处理200人或50人的股东人数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金融创新的重大障碍。“绿能宝”每个产品的最低购买单位是1000元,既要实现一定规模的融资,又要不违反200人限制的规定是不可能的,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绿能宝”在“中证众筹”的合法地位。事实上最近发生的中国众筹首例法律纠纷——“诺米多”起诉“人人投”,原告方的质疑理由之一就是股东人数是否合法问题,让中国非常成功的众筹平台“人人投”吃了一个哑巴亏。
其三,融资成本的困惑。目前“中证众筹”平台是免费服务的,但是在这个平台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是取费的,按照国际、国内惯例,“众筹”产品的统一收费标准应是5%。光伏电站收益既确定但有限,相对于不宜太长的融资期限,5%的中介服务费无疑是过高了。但是过低的中介服务费,既调动不了中介机构主承销商的服务积极性,更调动不了分销商的积极性,销售难成规模。不难想象“绿能宝”自己搭建平台、自己销售,长期看其综合销售成本完全有可能低于“中证众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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