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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改第四个配套文件《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彭博新能源财经发布时间:2015-05-11 00:00:00
索比光伏网讯:5月8日,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后简称“通知”。该通知对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原则、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并公布了四川、云南等部分外送水电站的上网、落地价格的调整结果。

彭博新能源财经认为:

第一、“通知”作为《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的第四个配套文件,对如何建立规范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机制进行了明确,强调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在我国经济增长提质换挡、电力消费增速趋缓的大背景下,如何确定跨省跨区输电的电量和价格,对于送电、受电双方都形成了考验。这一原则的确立,让送电、受电双方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

第二、“通知”采取了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的最直接体现就是采取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即根据供需实际情况来决定交易价格。在电力供需处于较为宽松的情况下,受电地区电网购电的平均价格成为跨省跨区电源落地价格的重要依据。且这种市场化的定价方式将成为未来的趋势。

发改委于4月3日下发的《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中,已经对于煤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并且明确了“点对网”上网电价按照落地省份燃煤标杆电价进行调整、“网对网”送电价格按照送电省份电价进行调整的思路。

关于水电跨省跨区交易电价的确定原则,2014年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已经明确了落地电价参照受电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协商确定,上网电价按照落地电价扣减输电价格(含线损)确定。本次“通知”基本按照这种市场化的精神对部分水电跨省跨区交易电价进行了调整。

第三、“通知”明确将对跨省跨区送电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后,送、受电双方将按照等比例分享输电价格调整幅度。在此前公布的《国家能源局2015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国能综监能【2015】121号)显示,“加强电力论断环节价格和成本监管”是能源局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特别是要修改“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办法,改变管理方式”。

第四,“通知”对水电跨省跨区上网电价的调整,有利于清洁能源的消纳。电改第一个配套文件《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明确指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清洁能源比重较小地区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明确接受外输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受电省份需要比较本省电源和外省输送的清洁电源的成本差异。“通知”下调了跨省跨区水电输送的落地电价,使得其在落地省份具备了成本竞争优势,有利于受电省份继续保持,甚至扩大外送清洁能源的消纳量。



第五,“通知”下调上网电价,对向家坝、溪洛渡、锦屏(一级、二级)和官地水电站的水电跨省跨区送出的积极性影响不大。一方面,上述几个水电站上网电价下调后,仍然比本地水电站的综合上网电价高(本地水电站综合上网电价需考虑丰水期电价下调因素);另一方面,上述电站绝大部分电量通过特高压送往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省份,基本不会因为本地电力平衡需要而出现弃水现象,较高的利用小时数保证了收益的稳定。

一句话总结:第四个配套文件明确了今后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采用市场化方法根据供需情况确定交易电价水平,为后续动态调整建立了规范,为长远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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