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光伏资讯 > 光伏要闻 > 正文

光伏电站土地税问题亟待规范

来源:solarzoom发布时间:2015-05-09 00:00:00
光伏企业高管直言,这样收税是在革我们国家新能源的命。

最近,有光伏企业高管向记者反映地方征收土地税让企业负担累累。“以内蒙古为例,一个100MW的地面电站,需要一次性缴纳4000万元耕地占用税,每年缴纳800万元土地使用税,算下来20年有累计2亿的税收。”这位高管举例说。

不该征收的土地税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土地使用税和未利用地的耕地占用税本不属于纳税范围,但很多地方无视法规条理,肆意向企业征税。” 该高管表示。

记者查阅多个政策文件后发现,部分地方税务部门针对光伏电站设立的土地税收政策并不合理合规。那么,有哪些税不该收?

第一,未利用地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2002年1月1日实施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全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

《暂行条例》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作出征税规定,而未涉及对“未利用地”的征税,因此,未利用地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以内蒙古为例,上述企业高管表示,根据土地性质,如确实是农用地,10MW的光伏电站大致需要缴纳400万元的耕地占用税,“但事实是,在未利用地上建设光伏电站,也被征收这么多的税。”

“耕地占用税出台是为了保住耕地红线出台的,未利用地不应在纳税范畴。”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特别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 "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www.solarbe.com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索比光伏网或索比咨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推荐新闻
返回索比光伏网首页 回到光伏电站土地税问题亟待规范上方
关闭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