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安排河北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对光伏产业给予适当倾斜。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率先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并优先采购使用省内生产的优质光伏产品;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享受城市配套资金减免优惠政策;生产和使用省产首台(套)光伏装备的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的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和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并入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接网工程建设参照现行风电接网办法和标准执行;低于1兆瓦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可采取低压侧就近并网。自发自用,未享受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冀发改能源[2012]275号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点击查看具体文件
2010年10月1日前已获得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的项目务于2012年4月7日前向技术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2011年底前已投入运行、尚未获得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的项目,务于2012年4月7日前向我委提出审核确认申请;2012年以后未纳入补助范围的项目于每季度前20日内向我委提出审核确认申请。
冀政[2013]83号 《河北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点击查看具体文件
控制产能和市场准入、提高行政效率、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土地鼓励政策、加大电价补贴力度(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国家0.42元/度的补贴政策;光伏电站对2014年底建成投产的按照每千瓦补贴0.3元执行,2015年底前建成投产的补贴0.2元,2017年底前投产的补贴0.1元,自投产之日起执行3年。)
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点击查看具体文件
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冀发改能源[2014]877号 《关于下达2014 年光伏电站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点击查看具体文件
1)为促进全省光伏电站又好又快有序发展,采取下达年度建设计划和备选项目计划两种形式。在项目筛选上,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光伏电站建设。安排今年建设项目计划,共安排项目17项,备案装机容量64.25万千瓦,建成后首期享受电价补贴装机容量40万千瓦。安排备选计划项目43项,总容量105.26万千瓦。
2)对两个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加快办理电网相关手续,加强项目建设协调推动,统筹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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