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的规定,自2013年10月l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您公司建设的太阳能发电站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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