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俗称“国八条”),提出一系列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
那各部委是如何落实的呢?今天说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的相关的财税政策。
2013年7月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5个与光伏相关的财税政策,如下表。
这些政策都给我们带来了哪些优惠呢?
文件1意义:1)针对之前补助资金一直被拖欠的情况,明确了分布式光伏的补贴发放方法,同时也明确了光伏电站补贴的方法方式。2)终结了分布式补贴初始投资的历史,采用更完善的度电补贴方式。
原文参考: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改进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等补贴资金管理
(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各省(区、市)电力公司编制上年度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表,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汇总。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要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及时全额办理结算。
文件2意义:明确了光伏的增值税50%优惠。
原文参考: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文件3意义:可再生能源附加由每度0.8分提高到1.5分,几乎是翻番,解决补贴资金不足的问题。
原文参考:
自2013年9月25日起,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5分钱/千瓦时。
文件4意义:明确分布式光伏电力享受免征政府基金的地位。
原文参考: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文件5意义:解决了很多分布式业主开不出电力发票的困难,扫除了分布式光伏全面发展的一大障碍。
原文参考: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扩展阅读:
政策比着看:光伏电价补贴的缴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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