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它
1.光伏发电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为满足公共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后应接受并服从电网企业的调度管理。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电价标准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
2.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在并网申请受理、项目备案、接入系统方案制订、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审查、电能表安装、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3.电网企业为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补助电量计量和补助资金结算服务。电网企业在收到财政部拨付补助资金后,根据项目补助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补贴标准,按照电费结算周期支付项目业主。分布式光伏发电不收取系统备用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用电量不收取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
附件: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表
注:
1.本表信息由电网企业客服中心录入,申请单位(个人用户经办人)与客服中心签章确认;
2.用户工程报装申请与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分开受理,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制定应在用户接入系统方案审定后开展;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共屋顶光伏项目,还需提供建筑物及设施使用或租用协议;
4.对于住宅小区居民使用公共区域建设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物业、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建设证明;
5.本表1式2份,双方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