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环境,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购买相关的专用设备,国家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报邀请深圳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福田区张先生来电咨询: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政策,具体项目内容又有何规定?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对上述各类项目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只有符合166号文规定的项目和条件,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各类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1.公共污水处理类包括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2.公共垃圾处理类包括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和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类包括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具体包括: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5.海水淡化类具体包括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和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企业从事符合上述规定项目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后从事新项目需加行备案),备案时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证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的发票或其他收入凭证的复印件;
3.提供该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目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条件的相关说明资料和证明材料;
4.项目如需政府审批的,需提供政府对该项目建设的核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南山区蒋女士来电咨询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请问具体有哪些规定?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财税〔2008〕48号)
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提交如下资料:
1.《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清单》
3.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4.设备计入固定资产的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5.提供购买专用设备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序号、类别、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情况的相关说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