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副教授 博德•哈斯塔德 为英国《金融时报》撰稿
我们的领导人最近承认,今年无法达成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或许不是一件坏事。人们希望,12月达成更广泛“政治协议”的新目标,将为未来签署气候协议奠定比目前更好的基础。
这非常重要,因为签署气候协议目前面临三个主要障碍。要克服这些障碍,除了将气候协议与新老贸易协定挂钩之外,或许别无他法。
第一个挑战是鼓励各国参与气候协议。问题在于,参与国要承担削减本国排放成本,而那些选择不参与的国家也可以受益于减排,而且当参与国减少本国需求时,它们还会受益于化石燃料价格的下降。
《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未能促使美国和主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签署气候协议。但在欧盟承诺支持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俄罗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显然,要鼓励参与,就需要拿出一些好处来。成为最惠贸易伙伴是国际政治中可以切实提供的少数强有力激励措施之一。有条件的发展援助等其它激励措施,或许可以提供给最贫穷的国家,但向其它国家直接提供这种援助,在政治上将是不可接受的。
第二个障碍是合规问题。目前很少有国家有望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理由很简单: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很轻微。尽管《京都议定书》要求,在下一个承诺期,不履行义务的国家要按30%的利息偿还碳排放债务,但这种惩罚只会推迟问题的解决,降低及时履行义务的动力。
另一方面,详细制定违规的具体罚金或费用,如果在欧盟等更正式的组织中都不可信,那么在国际协议中就更不可信了。例如,2003年违反《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后,德国和法国很轻松就予以了否认,没有支付任何罚金。
然而,贸易协定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因为增加壁垒、减少来自违约国的竞争,符合受害国的利益。对于气候协定而言,边境税等贸易限制可能同样也是唯一可靠的制裁措施。
第三个障碍在于激励新技术的研发。例如,投资太阳能技术必须获得足够的回报。对私营部门而言,这需要一个大市场,而且知识产权要得到保护。但对公共部门而言,如果在谈判未来配额的分配时,更先进的技术有可能成为一项不利因素,那就不值得进行此类投资。走在风力发电技术前列的丹麦,已经感受到了要承担更多欧盟义务的压力:一旦其投资沉没,减排变得不太昂贵,这可能被其它谈判者所利用。
为了避免投资国受累于此,配额应该按照预先确定的方案分配,而不是看一个国家是否正好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然而,严格的方案会阻止把准备不足的国家排除在外,而除非参与能获得足够的回报,否则这些国家可能宁可选择不签署协议。授予最惠贸易伙伴地位或许会是决定性的回报。
将贸易与气候协议联系起来是可能的。成功地保护臭氧层的《蒙特利尔议定书》(Montreal Protocol),已经限制了与非参与国和不遵守协议国家的贸易,尽管针对的只是该协定涉及范围内的物质。要复制这种成功,克服气候协议面临的障碍,签署国应该成为最惠贸易伙伴,而不遵守协议的国家应该被临时取消这种待遇。争端可以通过扩大WTO争端解决机构或另一家仲裁机构的授权而加以解决。
随着多哈回合(Doha Development Round)贸易谈判陷入停滞,与气候联系起来,对贸易而言甚至也可能是件好事。这是一个独特的机会,可以将两个谈判联系起来,让两者都取得进展。当世界领导人出席哥本哈根峰会时,这应该成为他们的目标。
本文作者为美国西北大学(Northwestern University)凯洛格管理学院(Kellogg Graduate School of Management)副教授,也是哈佛国际气候协议项目(Harvard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limate Agreements)的撰稿人
译者/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