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优选工作由驻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投资主体、股东和股权比例,以及建设规模、建设选址等主要建设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因兼并重组、同一集团内部分工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投资主体或股权比例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实质性开工建设指工程的桩基础、支架安装、开关站(配电房)建设。
第十八条 省能源局定期开展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和现场督查,对不具备建设条件、未及时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进度滞后的项目适时予以调整,所收回的建设规模调整用于其他已开工或前期工作更加完善的项目。相关调增建设规模的工作应符合本办法之规定。
第十九条 能源监管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变化适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2、湖南省普通光伏电站竞争性配置评分表
附件1:湖南省普通光伏电站项目优选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共五项内容;另设加分项和减分项。
一、上网电价(25分)
承诺低于国家确定的我省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每降低0.01元/度,得5分。本项最多不超过25分。
二、项目前期工作(30分)
1、项目应取得国土、规划、环保、林业、水利和电力等部门批复意见。其中,取得规划、环保相应审批部门批复的,分别得2分;取得国土、林业、水利和电力接入等相应审批部门批复的,分别得5分。
2、已签订土地(林地、水面)正式租用合同协议且已预付部分租金或保证金(6分);只签订正式租用合同协议但未付租金或保证金(3分);自有土地(林地、水面)权属证明(6分)。此项不重复计分。
三、项目实施方案(30分)
项目申报需具有相关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企业概况、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综合利用土地情况、主要设备性能、建设进展承诺等。
1、综合利用土地(15分)
农光、林光互补项目。组件设计安装高度和间距达到农业和林业种植技术要求(5分)。成立农业、林业经营公司或者签订正式农业、林业合作协议且编制了农业、林业方案(10分)。
渔光互补项目。组件设计安装高度和间距达到渔业养殖技术要求(5分)。成立渔业养殖公司或签订委托承包合同(5分)。编制了防洪评价且经主管部门批复(5分)。
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地面电站(10分)。
此项不重复计分。
2、采用主要设备的性能(8分)
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设备选型明确拟选的光伏组件和并网逆变器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要求(5分);其他先进技术(3分)。
3、建设进度(7分)
承诺项目纳入实施方案后2个月内开工建设且当年并网发电(7分);承诺项目纳入实施方案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且当年并网发电(5分)。
四、企业业绩(9分)
1、已建成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5兆瓦以上或50户以上屋顶光伏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证、电费结算发票、省外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电站列入规模指标的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4分)
2、已建成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不含光伏扶贫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证、电费结算发票、省外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将电站列入规模指标的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5分)
五、企业投资能力(6分)
1、企业具有较好的投资建设业绩,有光伏组件或逆变器等电气设备的生产能力。(2分)
2、企业具有较好的资金实力,有资本金(项目总投资额30%)证明文件和融资证明。(2分)
3、提供相关附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有母公司需加盖母公司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资信等级证明、项目自评分表,每缺一项减1分,减完为止。(2分)
六、加分项
1、项目所在地为贫困县或贫困村、“绿县”、绿色能源示范市的加2分。
2、项目已实质性开工,包括桩基础建设、升压站建设和搭建支架等,加10分。
七、扣分项
1、已纳入我省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光伏建设实施方案但未开工的项目的企业总分减10分。
2、存在资料弄虚作假、私下倒卖指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FR:湖南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