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一是贫困村;二是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三无”贫困户;三是自愿申报建设光伏设施的其他贫困户。建设资金来源于省、市、县三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贫困户自筹。
二、目标任务
1、在45个贫困村建设光伏电站,每个村至少建一座60千瓦以上的村级光伏电站,确保每个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年均增收5万元以上。
2、实行全县1082户“三无”贫困户建家庭分步式光伏电站全覆盖,每户建设1个3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实现受益“三无”贫困户家庭年均增收3千元左右。
3、开展贫困户自愿申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每户建设标准为3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实现受益贫困户家庭年均增收2千元左右。
三、实施程序
充分尊重贫困村和贫困户意愿,实行贫困村和贫困户自愿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县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市扶贫部门备案,县扶贫开发领导组下达批复,项目所在乡镇、村公示。由县扶贫移民办统一组织采购,各乡镇政府组织人员监督施工。工程结束后,县组织人员、结合乡镇监督人员进行验收和移交。形成的产权及收益归贫困村或贫困户所有。同时,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维护服务机制,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行,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受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扶贫移民办、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对光伏扶贫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区)相应成立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落实,加强部门协作,统一组织光伏扶贫实施。
(二)确保资金落实。2016年至2020年,全县光伏电站建设主要资金来源:一是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采取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帮扶单位支持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资;二是“三无”贫困户家庭光伏电站建设资金,从市、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解决;三是贫困户家庭自愿申请建设光伏电站,采取财政资金补助和农户自筹结合办法。具体投入比例:财政资金补助2/3,农户自筹1/3(如贫困户家庭自筹有困难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解决)。在安排年度财政资金计划时优先确定光伏扶贫项目资金。
(三)坚持节约集约用地。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选址要尽量选择荒山、荒坡、空闲地建设,也可以建设光伏大棚,既节约耕地,又提高效益;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选址原则上在贫困户屋顶或庭院,对屋顶或庭院建设不适合的,可以按照村级光伏电站选址条件集中联户,以村带户等方式建设,实行分户收益。
(四)明确部门职责。扶贫移民办负责宣传发动、选择贫困村和贫困户、拟定年度计划、牵头组织项目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与监管;发展改革及能源部门负责光伏发电指标的争取与分配,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技术指南、用户手册,以及光伏扶贫招标标准合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支持光伏扶贫;供电企业要抓紧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确保满足光伏发电上网需求,并负责电表调试与安装、并网发电、及时发放上网电量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