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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发〔2013〕282号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来源:索比太阳能光伏网发布时间:2013-11-25 14:23:19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1日

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

为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优化我县能源结构,提高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 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5号)的精神,现就推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点鼓励发展领域及发展目标
强化引导,支持在县内注册的企业投资永嘉县域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鼓励和推进对县域内屋面面积相对较大、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和重点用能等单位及居民屋顶。到2015年,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达到70兆瓦以上。
二、建设模式
(一)企业(居民)自建模式。企业(居民)向县发改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申请通过后由企业(居民)或委托第三方自行建设,项目建成并网后给予电量补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与建设意愿的企业(居民)协商达成协议,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企业(居民)享受双方规定的电价及其他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享受政府电量补贴。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在约定的投资回收期后将产权无偿移交企业(居民)。
(三)租赁屋顶建设模式。在当地政府牵头协调下,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与屋顶所有者签订屋顶租赁协议,集中连片建设光伏发电设施。
三、政策扶持
(一)积极鼓励本县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光伏发电项目,争取上级政府政策扶持。
(二)鼓励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做好区内低碳化改造规划,列出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招标确定光伏发电营运企业,集中连片开发建设。新建或拓展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必须同时做好区内低碳化规划,充分利用各类新能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同步建设。
(三) 对建设光伏应用项目的本县企业,其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同时依据年碳排放量及综合社会、生态效益,提升该企业有序用电等级,优先审批其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
(四) 对新建的建筑物,屋顶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厂房、城市综合体、商场、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及公建项目(包括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车站等大型公共设施),除特殊要求外,应按照满足建设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根据需要预留光伏配电房空间,并将光伏发电系统投资额纳入工程总概算。对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不予批准立项。
在建或完成工可批复的新建建筑物,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鼓励补建或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由相关部门予以调整工程概算。
(五)对现有政府(国有公司)办公用房、学校、医院、文体设施等政府所属房屋,其屋顶符合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条件的,原则上建设屋顶光伏发电应用工程,并于2015年底前完成。
鼓励现有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大型商场、大型房产、大型企业等推广应用光伏屋顶发电。
(六)实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电量补贴。对县域范围内除民居外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50千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发电效果,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市有关补贴外,按其发电量给予在永注册的项目业主补助,自发电之日起连续补贴五年,补助标准为每千瓦时补贴0.40元。
居民家庭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的,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2元的一次性奖励,建成投产后前五年给予每千瓦时0.3元的补贴。
(七)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办〔2012〕1560号文件精神,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物价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最新政策执行。
(九)鼓励在本县新设光伏发电工程总承包、投资、设计、安装、运维等规模以上专业企业,对经认定的上述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每年与上一年度相比其新增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本县专业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全额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条件的,前两年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十)简化光伏发电审批程序。除申报国家、省、市级光伏发电应用扶持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外,报装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免交县级出台的行政性事业收费。
(十一)支持本县光伏生产企业的发展,凡是在本县实施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县光伏企业生产的生产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凡在我县生产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的企业,其建成投产后,前两年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十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企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抵押融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不得增加任何额外融资条件。
(十三)设立县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扶持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永嘉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局、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浙江永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各功能区、镇(街道)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二)明确责任。项目所在地的功能区、镇(街道)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好所在区域内工业厂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业主的思想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屋顶开发光伏发电系统;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政府(国有公司)所属公共建筑(包括在建或在批建筑),符合条件的,必须统一思想,带头示范。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好服务,协调解决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类矛盾和问题,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
(三)强化督查。县光伏发电应用领导小组下达装机容量任务,并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加快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严格要求项目审批单位按政策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审批,对不按本政策要求进行项目审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违法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取消奖励和补助。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后三年享受本意见各类奖励和补助资格。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县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交叉时,从高或从优享受。
本意见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县级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县级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发改局
(一)牵头编制光伏发电应用规划;
(二)制定出台相关政策;
(三)牵头申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
(四)牵头审批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五)牵头协调建设过程中各类问题;
(六)负责下达光伏发电装机任务;
(七)负责在建、在批项目补建、增设光伏发电系统的审查把关;
(八)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县财政部门做好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县经信局
(一)负责督查企业能源“双控”指标的落实;
(二)负责光伏系统所发电量在企业能源消费总量中抵扣;
(三)负责企业有序用电等级,审批企业电力增容。
三、县住建局
(一)负责申报国家“光电一体化”项目;
(二)负责已建屋顶承载力的控制。
四、县财政局
(一)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筹措、整合;
(二)负责“光伏发电专项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补建、增设光伏发电系统资金把关。
五、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
(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审批;
(二)负责光伏发电量的结算。
六、永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一)牵头编制园区低碳化改造规划;
(二)负责推进管辖区内企业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建设。
七、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政府办公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八、县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用房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九、县教育局
负责学校(包括大中院校)屋顶开发利用光伏发电系统。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
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印发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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