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转型发展碳交易市场碳交易登记核查机制中国建立碳交易市场既是应对国际减排压力的要求,更是推进绿色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建立碳交易市场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参照国内其他市场建设的经验,利用经济转型的历史机遇,以建立碳排放权形成机制、碳排放权分配机制为前提条件,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为主体内容,以建立碳交易登记核查机制、碳交易市场监管机制为制度环境,试点推动,循序渐进,力争建立起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碳交易市场。为了高效率高质量地建设我国碳交易市场,必须坚持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自愿原则。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京都议定书》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限排,没有强制性减排的义务;《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也规定,各方将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这决定了我国碳交易市场上的国家自愿原则。
国家自愿原则对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意味着两个方面:一是,我国向国际上自愿作出降低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或者减少碳总排放量到常规模式一定比例的承诺,作出这一承诺是中国自主、自愿的行动,中国将尽最大可能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和切实行动兑现承诺。但我国碳交易市场上的国家排放额度总量不应由外国要求设定,而应由中国根据其全球解决方案提出的原则而自愿设定。二是,无论国家是否向国际社会承诺减排,中国国内的企业或地区均可以采取自愿性减排行动。自愿性减排既可以通过企业联盟来组织,也可以通过若干地区联盟来组织。
第二,遵循规律原则。依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建立碳交易市场必须坚持遵循规律的原则。遵循规律的原则至少包含了两方面的内涵:一则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二则遵循客观的技术规律。
在经济规律方面,首先,碳交易市场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其中最重要的是价值规律,以及相关的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对于政府而言,应尽量减少使用成本大、效率低的行政手段,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对节能减排进行调节,提高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效率,形成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其次,碳排放在经济发展阶段中呈现出其特有的规律,即人均收入与碳排放指标之间的“倒U形曲线”——碳排放库茨涅茨曲线。该曲线的基本含义是: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碳排放状况是先恶化而后得到逐步改善,最终达到较好的状态。这一规律已经被各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所证实,而我国要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求得平衡,也必将经历这样的一个历程。
在技术规律方面,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范围和程度不应超越我国现有的技术水平,国家减排的总额数量需在我国经济可承受范围之内,节能减排应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政府引导原则。碳交易市场和其他一般市场的显著不同在于,作为一个外部性产品市场,碳市场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等人为协定或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市场。因此,碳交易市场从诞生之初便带着政府创立的鲜明色彩,这决定了碳市场建设中的政府引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