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稳步推进农村电网投资多元化。在做好电力普遍服务的前提下,结合售电侧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运用商业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在西部偏远地区,鼓励相关企业因地制宜建设水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局域电网。
(三)开展西藏、新疆以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农村电网建设攻坚。继续落实各项优先支持政策,集中力量加快孤网县城的联网进程,符合条件的地区电网延伸到乡到村,到2020年实现孤网县城联网或建成可再生能源局域电网。农牧区基本实现用电全覆盖,电力在当地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显著提升,促进改善农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四)加快西部及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重点推进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革命老区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解决电压不达标、架构不合理、不通动力电等问题,提升电力普遍服务水平。结合新能源扶贫工程和微电网建设,提高农村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的能力,到2020年贫困地区供电服务水平接近本省(区、市)农村平均水平。继续实施农场、林场林区、小水电供区电网改造升级。
(五)推进东中部地区城乡供电服务均等化进程。东中部地区以及有条件的西部地区,在完善农村电网架构、缩短供电服务半径、提高户均配变容量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村电网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优化电力供给结构,缩小城乡供电服务差距,不断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生活质量改善提供更好的电力保障。
三、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十三五”期间,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并通过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地方财政投入或专项建设基金等多种方式筹措项目资本金;东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主要通过项目法人自有资金或专项建设基金解决项目资本金。电网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资金投入。地方政府要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承担相应的建设成本,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二)加强还贷资金管理。继续执行每千瓦时售电量收取2分钱的还贷资金政策,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有关部门要强化还贷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征收使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县级电网企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20年全部取消“代管体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作为扩大投资、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规范和简化项目管理程序,切实解决工程实施中手续繁杂、效率不高等问题,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创造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有针对性地调整完善投资、价格、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
(二)强化规划管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县级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5年规划、建立3年滚动项目储备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任务目标、建设重点和工作措施,并与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土地利用等规划做好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各省(区、市)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农村电网改造升级5年规划和3年滚动投资计划,修订项目管理办法,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根据项目进展统筹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三)抓好监督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工程实施监督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各地区要建立监测评价体系,对农村电网的建设投资、管理服务等进行考核评价,督促企业做好电力普遍服务。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企业要加大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力度,科学安排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和绩效考核,确保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工程任务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