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省已建立了光伏发电项目快速、简便、规范的审批制度。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浙江能监办制定《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由市、县市区备案,免除环评、能评、规划、用地等前置性文件。
同时对项目并网、验收、安全运行等也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以市、县市区管理。居民屋顶安装光伏发电全部由电网公司直接登记。全省各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初步形成了以下4种有代表性的发展类型:
一是政府统筹型。 以嘉兴秀洲、杭州桐庐为代表。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在屋顶资源管理、项目融资和并网、电费结算等方面提供支持,成立专门机构和指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第三方,参与屋顶利用协议签订。
二是企业自主型。 以嘉兴平湖、绍兴上虞为代表。政府确定龙头企业,为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充分发挥企业自主性,通过当地企业协会等载体,形成利益共同体,自行协商屋顶和电费收取等方面的矛盾。
三是市场竞争型。 以嘉兴海宁为代表。海宁在国家、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出台了度电补贴0.35元(补贴5年)的支持政策,政府控制每年开发总规模,通过项目业主竞相开发完成目标。
四是招商引资型。 以衢州市为代表。把建设光伏发电作为当地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途径,列入招商引资考核任务。利用荒坡荒地,结合现代农业,建设“农光互补”光伏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