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发改委(工信局(委))、省电力公司、各发电公司、统调电厂: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期下发的《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对进一步改善电力运行调节,切实促进清洁能源合理利用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促进我省电力运行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意义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的《指导意见》是在当前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背景下,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的一个重要配套性文件,对于把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推向深入,解决当前电力运行调节存在的实际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加强电力安全高效运行,保障可靠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推动我省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统筹年度电力电量平衡
各省辖市、省电力公司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各项措施,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优先消纳本地清洁能源,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为了实现节能减排发电、供需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机统一,每年四季度根据全省电力供需情况对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及年度发电量计划进行调整。
三、加强电力运行调节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断研究和加强电力运行调节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力运行调节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年度发电量计划和跨省交易电量计划下达后,支持发电企业据此自主协商开展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促进清洁能源、高效、低排放燃煤机组多发满发。最终交易结果需通过电网调度机构校核,保证区域电力电量供需平衡。鼓励清洁能源为避免弃水、弃风、弃光直接购买辅助服务。
二是省电力公司负责统筹编制电网年度检修计划、年度运行方式,并报送省发改委。对于临时变更的检修计划,省电力公司应将变更结果报送省发改委,对于可能影响供需紧张的临时检修安排,省电力公司应提前报送。
三是积极研究探索清洁能源与煤电(含热电)联合运行,进一步优化电网运行,根据我省供需形势核定发电机组最小技术出力和开机方式。
四、优化安排发电组合,提高发电负荷率
电力供需形势缓和时,在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基础上,对燃煤机组生产进行优化组合,有序调停部分机组,提高发电负荷率,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
一是优化发电组合应坚持优先保障电网安全、电力可靠供应,保证年度发电量计划完成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是对燃煤发电机组进行优化组合,启动条件为:1、根据发用电平衡预计,全网最小运行备用容量大于最高负荷的15%时或系统最小运行备用容量小于最低负荷的2%时。2、根据电力电量平衡预计,后续全网燃煤机组平均发电负荷率较低时,原则上不应低于70%。3、受电网约束,单一火电厂发电负荷率小于65%。
三是优化燃煤机组发电组合,需对火电厂后续发电负荷率从高到低排序,原则上排序靠后的电厂优先调停机组。火电厂后续发电负荷率由省电力公司计算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是优化燃煤机组发电组合,原则上不得安排全厂停机,尽可能减少单台机组频繁启停。一般情况下,单台机组调停一次不小于7天、不大于45天。
五是省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规定条件启动优化程序。
五、定期通报电力运行信息
进一步完善“三公”调度信息披露制度,维护良好的电力运行秩序。
一是省电力公司及时公开电力供需形势预测、电网运行方式、网络约束、发电计划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上网情况、燃煤机组发电负荷率、检修计划变更、发电企业执行调度命令情况等信息。每季度将上述信息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发改委。
二是年度购售电合同实际执行情况与调整后计划的偏差控制在2%以内,因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偏差大于规定范围的除外。对于因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发电企业偏差大于规定范围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5]518号)
2015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solar_robot